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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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如何理解机动车减轻责任的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8日

        意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断机减轻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条件很明确: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章,二是机动车方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对机动车方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是对其临时行为本身的判断,目的是促使道路上具有优势的机动车方力尽所能避免损害发生。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章,制造了不可预测的危险,在此前提下,机动车方确实采取了如紧急刹车等必要的、合理的制动措施,而仍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的,其可谴责性相对减轻,应该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至于其行为性质是否违章,或者同时是否存在其他违章行为,则在所不问,没有必要在法条之外人为划分或者添加限制适用条件。
        目前学界对“必要处置措施”的理解角度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看机动车方在事故发生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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