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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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拆迁人的委托人、拆迁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裁决?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依据《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拆迁人,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拆迁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补偿协议的后果还是拆迁人承担。
        在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实务性问题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能否作为申请主体?
        申请拆迁行政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主体也只能以拆迁人自己的名义,这正如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一样,不能直接以律师本人的名义起诉。
        还有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
1、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主体要与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的主体一致。因为拆迁人,本身就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要是该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总之,提请拆迁行政裁决许可证的申请人就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主体,也是行政裁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要做到三主体一致。
在行政裁决中,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要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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