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解时怎么办?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两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申诉,先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将申诉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一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得重复受理。
电话: 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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