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哪些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除移送、决定不予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外,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也就是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进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对举报的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
需要指出的是,接到产品质量申诉的那个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不一定是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质量监督局之间还要通过管辖移送等方式,将质量申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