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为什么要规定三种不同的申诉处理方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规定。
《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是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
划清各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方面的职责范围。可以防止他们之间因主管不明而相互推倭,从而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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