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故意杀人罪

赵xx、裴xx等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6日

 

----xx市xx分局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高x的哥哥高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刑事诉讼的代理人,本律师根据高xx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其对案件的描述,在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以下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一、案发经过:
经被害人高x的哥哥高xx描述,20121011日晚上2230分许,被害人高x和刘x潭、刘x群三人从前进村的出租屋出来准备前往附近的卡拉ok唱歌,在xx桃园路口等出租车时,刘x群发现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人在路边撒尿,于是就指责对方不该在公共场所撒尿。这时出租车到了,高x、刘x潭、刘x群准备坐车离开,犯罪嫌疑人听到刘x群责备他不该随地大小便后便跑过来把刘x群拉下车,双方在理论了一会后各自离开。高x等人以为没有什么事情就边往前走边拦车,但犯罪嫌疑人等多人开车尾随高x三人至光线昏暗的xx花园与xx名苑之间的工商银行门口,趁无其他路人之际手持木棒猛击高x、刘x潭头部,致高x抢救无效于次日19时许去世。后xx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刑事拘留。
二、案件定性
本律师认为本案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值得商榷,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理由如下:
1、从打击部位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杀人故意。犯罪嫌疑人选择人的最致命的部位头部作为攻击部位,所以很显然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于死地,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而非伤害。
2、从作案工具来看,表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是杀人,而非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用碗口粗的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很显然使用这种作案工具会致人于死地,对于这种结果,正常人均可预见,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见不到。
3、从打击的力量来看,也体现出其杀人的动机而非伤害的故意。犯罪嫌疑人用碗口粗的木棒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木棒打击被害人头部后断成两截,作为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完全知道这种强大的暴力必然致他人于死地,所以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完全预知的。
4、从作案时间来看,也表明行为人有杀人的动机。行为人行凶并非在第一现场。如果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因为冲动,在慌乱之中打到被害人头部可以说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的话,那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很显然是经过事先的商量,然后是尾随,最后是选择特定的作案地点(光线昏暗,没有行人),再到最后选择打击致命部位头部,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从容不迫的状态下完成的,很显然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行为是精心选择的结果,其杀人目的非常明显。
5、从犯罪的后果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杀人行为---用木棒猛击被害人高x的头部,造成了被害人高x的死亡。很显然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6、从作案环境的选择来看,行为人的恶性特别大。本案因为犯罪嫌疑人随地大小便受到刘x群的指责,犯罪嫌疑人不仅不反省自己丑陋行为,反而进行周密策划、跟踪尾随、精心选择作案地点以便于犯罪后逃跑,可见其恶性极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不计后果,明知其用木棒猛击高x头部的行为必然会导致高瑞的死亡,但其对高x死亡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杀人行为,造成了高x死亡的后果。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科刑。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清晰,本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存在争议。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后果都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在主观上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其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放任的态度。直接故意杀人具有杀人目的,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这种目的。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奉行唯结果论,认为如果伤害的故意确定,杀人的故意不确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既有伤害的故意,又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即故意的内容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故意,以实际结果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等人有杀人目的,属于直接故意杀人,退一步讲,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的杀人目的,但也是对死亡结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最起码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人的行为按故意杀人罪定性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应。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主要看其客观行为表现。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使用致命工具(木棒)使用致命的力量(木棒打击被害人高x的头部后断成两截)打击被害人致命的部位(头部),上述事实表明,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具有明显的杀人动机和致人于死地的直接故意,所以犯罪嫌疑人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五、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人的行为按故意杀人罪认定体现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能更好地实现刑法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预防功能以及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抚功能,从而更加全面地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赵xx、裴xx等人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此致
Xx市xx区公安分局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3 年1月25日
电话:13322804716
赵xx、裴xx等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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