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故意伤害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病历、鉴定有问题,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黄利红,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研究工作,曾代理宋xx受贿案、刘x虎受贿案,均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代理黄x欢抢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辩护,该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代理王x丁伤害致死案的一审辩护,xx无罪释放,代理杨x宁故意伤害案,当事人杨海宁无罪释放,代理谢x英贩卖毒品案(60公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上述所有案件在黄利红律师个人官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均可查阅!

  下面是广州律师黄利红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二审辩护的一起故意伤害案。黄律师通过阅读和研究一审判决书、案件卷宗材料,向医院调取相关病历资料,走访现场向证人核实情况后,发现了案件存在病历造假,前后鉴定相互矛盾等等诸多问题和破绽,于是决定为上诉人文x坚作无罪辩护。以下是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在庭上为上诉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从该意见,大家可以看出这个的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文x坚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黄利红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文x坚的委托,并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文x坚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尽地阅读和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民事判决书,走访了案发现场以及相关医院,对本案的情况有详尽的了解和研究,辩护人认为,文x坚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文x坚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不确定的“伤情原因”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而做出错误的刑事判决。
1、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被害人的伤不排除是二次受伤的可能性,即不排除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受伤的情形。
从医院病历可以看出,被害人住院期间伤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被害人文x盛2014年3月16日入院时诊断为左侧第4前肋肋骨骨折、左前臂皮肤擦伤,而2014年4月19日诊断为左侧第2-6前肋骨折、右侧第6前肋骨折、左前臂皮肤擦伤。前后拍片检查存在明显的差异。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住院期间伤情的明显变化,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了比较客观的认定。在民事判决书中,茂x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信x市人民法院均认定,文x盛在住院期间曾离开医院外出数次,不排除其伤情变化是二次受伤的可能性。茂x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分析指出,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中x法医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L63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认定文x盛不存在二次受伤的情况。很显然两级法院基于病历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住院期间伤情变化的原因进行的分析是比较客观,不带有任何偏见的。
2、刑事判决随意降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害人不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这是非常错误的
在刑事判决书中,信x市法院却作出了与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相矛盾的认定,即认定被害人出院时的伤情变化不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很显然这是不正确的。
(1)一审判决严重颠覆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法律常识。
按道理说,刑事案件的控方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案件原告的证明标准要高许多,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铁证”,即排除任何的合理怀疑。这个案件在证明“被害人不存在二次伤害”事实时,原告方连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都达不到,很显然,这与刑事诉讼所要求的“铁证”标准更是相距十万八千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随意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错误地认定“被害人不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从而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2)一审判决为其任性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所准备的理由不充分、不成立。
1、被害人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存在提供虚假供述的强烈动机。
虽然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试图通过列举了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来证明不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注:辩护人在此假设被害人确实受伤确实发生肋骨骨折的情况下),但仔细分析,发现这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更缺乏证明力,因为被害人文x盛本身与文x坚有矛盾、有纠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存在强烈的提供虚假证言的动机。
2、作为证人的信x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他们与被害人是否存在二次受伤的事实存在利害关系,同样存在提供虚假证言的强烈动机。
信x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他们面对住院病人(被害人)出院时的病情加重的明显变化,如何面对这一情形,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棘手的有着利害关系的问题(注:我们这里的分析是建立在假设医院病历是真实的情况下展开分析讨论的,实际上,后面我们会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文x盛入院、出院的病历包括拍片检查存在严重的造假,但无论何种情况医院均与本案有了利害关系)。
我们假设不存在病历造假的情形,讨论一下医院方的责任,医院方的责任分几种情况:(1)如果住院期间患者的伤情变化不存在离院外出二次受伤的情形,很自然医院方就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2)如果存在患者离院外出的情形,对患者这种伤情变化(加重)很可能医院以及相关的医生、护士要承担责任,如果能够确定是离院外出二次受伤,无论患者有无请假、有无签署免责申明,也无论医院有没有同意患者离院,医院都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病人及家属都是非医疗专业人员,不能预见离开医院的危险性。医院的医生、护士是专业人员,是能预见会出现的危险后果,却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很显然医院要负全责,所以无论签什么样的假条、申明都是没用的,并不能免责。因此在患者离院出现二次受伤时,医生和护士与患者之间很显然是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为了推脱责任,医生和护士也会有提供虚假的不存在二次受伤的证言的强烈动机。
而在本案中,文x盛多次离开医院回家,出院检查时发现伤情严重加重的情形,完全不能排除二次受伤的可能性,作为治疗医院的信x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他们非常清楚他们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而违心提供不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虚假证言的动机是非常明显的。更何况被害人文x盛几次离开医院回到家中,这些医生和护士又不在被害人文x盛的身边,更不要说24小时跟在他身边了,住院病历中的查房记录显示医护人员很长时间没有对患者(被害人)查房,尤其是从4月14日起到5月5日就没有查过房,他们又这么能证明文x盛外出回家离开医院时一定没有二次受伤,很显然这些医生和护士的证言是虚假的。而且仔细分析这些医生、护士的证言,基本上都是属于分析意见,是对患者前后检查伤情不一致的一种分析意见,这种分析意见只是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可能,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不能穷尽其他很多种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确定性事实”的依据。
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入院期间离开医院假如发生二次伤害,那二次伤害与第一次受伤的时间可能相距非常近,少则可能是相隔一、二天,长则相隔十几、二十天,也就是说由于二次受伤与第一次受伤很可能时间非常接近,因此两次受伤后的症状即形成的骨痂可能无法区分,或无明显区别,也正因为如此,文x盛的CT平扫影像报告提供骨痂形成的分析意见时说“骨痂形成时间与受伤时间基本相符”,用的是“基本”这个极不确定的词语,也就是说,骨痂形成时间大体上是那段时间形成的,并非精准的确定骨痂形成的具体时间。那么很显然在2014年3月16日至4月19日这段时间内发生二次受伤形成的骨痂也包含在内。
3、第一次法医鉴定的体表检查结果也证明很可能发生过二次受伤的情形,而且二次受伤还有可能发生在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7这个时间段。
因为信x市人民医院检查的皮外伤只有一处,但是茂x市公安局第二天鉴定时却发现外伤多达13处之多,这说明被害人文x盛入院后到第二天鉴定时出现了增加了12处新的外伤,既然增加了12处外伤,说明文x盛出现了二次受伤,这也就不排除二次受伤增加肉眼看不到的骨折。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文x盛肋骨骨折是二次受伤引起的,如果这种假设不成立,就剩下唯一一种情况,即这12处新的外伤是文x盛伪造的假象,那新增骨折也可能是伪造的假象。
(1)信x市人民医院2014年3月16日的入院时体表检查如下:1、左侧第4前肋肋骨骨折2、左前臂皮肤擦伤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由此可见文x盛入院检查时发现体表外伤只有左前臂皮肤擦伤,并没有其他的外伤。
参见下面信x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
 
 
(2)茂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3月17日的对文x盛进行鉴定时,其体表检查发现外伤多达13处之多,比第一天增加了12处。
参见下面茂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
 
综上所述,被害人文x盛案发后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而且二次受伤的时段有两种可能:一是案发当天到第二天这个时间段内,还有可能是案发当天到2014年4月19日这个时间段内。
因此对于被害人文x盛住院期间离开医院是否发生二次受伤,我们需要做一个客观的理性的分析,而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以及证人的证言来判定。被害人的多份诊断报告均证实,被害人是一个有着严重骨折疏松的非常特殊患者,轻度的运动以及轻微的碰撞或接触均极其容易导致骨折,因此在患者离开医院到第二天鉴定期间,以及离开医院多次回家的期间完全不排除二次受伤的可能性。对于这个二次受伤的可能性问题,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了非常中肯的认定。
二、本案鉴定乱象丛生,却没有引起一审法院的注意和重视,这也是作出错误判决的原因之一。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文x盛在3月20日经茂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自从这一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可思议的鉴定乱象
1、侦查机关违法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作出《茂x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这样的违法乱象难道仅仅只是一种失误!
很显然,本案的上述鉴定存在诸多的问题,让人费解。
首先,作为委托单位,侦查机关不可能不知道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没有鉴定资格,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必须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样的常识他们不可能不懂;
其次,作为受委托单位,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没有法医鉴定质证。
这就非常奇怪了,一方面,明明知道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没有鉴定质证,侦查机关还非要违法进行委托,由不具备鉴定质证的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违法鉴定。另一方面,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法医鉴定资格,还非要违法接受委托,作出违法鉴定。双方在违法方面配合得如此默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行为,否则难以解释这一现象!
2、面对不同的委托方,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前后不一的表现,其中必定隐藏重大猫腻!一审判决未去揭开其中的未解之谜!而正是这个未解之谜可能炮制一起虚假鉴定。
2017年2月被告人文x坚要求对被害人文x盛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信x市人民法院委托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文x盛的伤情进行鉴定,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通过《中大法鉴【2017】函字496号不予受理函》回复:技术水平有限,无法鉴定,将委托资料退回信x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伤情鉴定委托。
但随后的2018年,还是信x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文x盛的重新鉴定的申请,委托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这次委托用的鉴定素材依然是文x盛在信x市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跟信x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素材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而申请人文x盛的这次重新鉴定的申请,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何突然又可以做出鉴定,而且还能遂申请人(被害人)所愿,鉴定成轻伤二级。前后变化如此之大,到底是什么原因!
同样的鉴定资料、鉴定素材、同一家鉴定单位,为什么前面面对委托事项就技术水平有限、无法鉴定,后面换了一个申请人就又可以鉴定了那?两次申请唯一的区别就是前面是由被告人文x坚提出申请,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进行委托,后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进行委托(注:侦查机关此前就违法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茂x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非法鉴定,这难道就没有利害关系吗!),并由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文x盛与鉴定单位进行沟通,很显然,法院不可能在委托鉴定时为了当事人的鉴定问题作出违规违法的事情,但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害人等,这就不好说了,他们极有可能为了达到陷害上诉人文x坚的目的而串通鉴定人员搞虚假鉴定,而鉴定单位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前后不一的表现又正好印证了我们的分析和推理,否则又如何解释鉴定单位面对完全一样的鉴定素材,前面说技术水平有限,无法鉴定,后面又说可以鉴定,鉴定结论又正合鉴定申请人文x盛的“轻伤”的要求。
综上,本案在鉴定方面迷雾重重,但一审法院对这些乱象故作视而不见状,不加分析,错误地采信疑窦重重的鉴定结论,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三、被害人及其家人涉嫌串通医护人员制造虚假入院、出院病历资料,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
大量的证据表明被害人明明没有发生肋骨骨折的情况,却串通信x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病历造假,不仅入院病历造假,而且出院病历也造假,因为入院病历造假的程度还达不到轻伤的程度,因此对2014年4月19日的病历以及出院病历接着进行造假,试图达到鉴定部门以此病历作为鉴定素材时可以鉴定出轻伤,从而最终达到最终构陷上诉人文x坚之目的。
被害人及其家属串通医护人员造假的事实有大量的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
1、明目张胆的改动住院病历记录,这一事实证明被害人及其家属串通医护人员对病历进行造假。
信x市人民医院先前提供给被告人家属的有关被害人文x盛的住院病历记载与后面他们提供给办案单位的文x盛的住院病历记载不一致,说明他们对病历进行了篡改,甚至有可能前面提供给被告人家属的文x盛的病历都有可能是伪造过的。以虚假病历作为鉴定素材,很显然这样的鉴定结论是靠不住的。
(1)信x市人民医院先前提供给被告人文x坚家属的文x盛的住院病历记载文x盛主诉为:“跌伤左侧胸部伴胸痛6小时”。参见下面住院部医生给被告人家属查看的文x盛的电脑上的病历记录:
 
(2)信x市人民医院提供给办案单位的文x盛的住院病历记载已作篡改如下。其中文x盛的主诉已经由“跌伤左侧胸部伴胸痛6小时”更改为:“被人打伤后左侧胸痛6小时”。
参见下面信x市人民医院提供给办案单位的文x盛的住院病历:
 
2、被害人文x盛在各家医院所作的系列检查均证实,文x盛不曾发生肋骨骨折的情况,证明文x盛串通系列相关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修改病历陷害上诉人文x坚。
    (1)被害人文x盛于2017年11月9日在高州市人民医院所做的CT拍片报告单证实,在2017年11月9日之前,文x盛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
该CT拍片报告单仅显示:其双侧部分肋骨骨质欠规整。这就说明被害人文x盛不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现象,否则CT拍片一定能发现陈旧性骨折以及因陈旧性骨折而产生的骨痂现象,然而文x盛的CT报告单既未发现陈旧性骨折,也未发现骨痂,这说明在此之前被害人文x盛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现象。
(2)被害人文x盛于2018年4月12日在信x市xx镇卫生院所做的DR拍片检查和《出院小结》也证实,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文x盛不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
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文x盛在信x市xx镇卫生院做拍片检查,《DR影像诊断报告书》显示,文x盛检查的部位为胸部正侧位。检查所见:胸郭呈桶装,肋间隙稍增宽。双肺透明度增加,肺纹理增粗,心影向左侧扩展增大,双隔未见明显异常。
诊断意见:1、慢支肺气肿。2、左心室增大。
该《DR影像诊断报告书》也证实,被害人文x盛的拍片检查既未发现陈旧性骨折,也未发现骨痂,这说明在此之前文x盛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现象。
这就很奇怪了,被害人文x盛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出肋骨骨折,并形成了骨痂,但在随后的多次住院体检中,竟然肋骨骨折没有了,骨痂消失了,伪造证据陷害一个人怎么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破绽都抹掉。被害人可能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随后的多次拍片检查把自己陷害他人的事实给暴露了。
参见文x盛2018年4月12日在xx镇卫生院所做的《DR影像诊断报告书》
 
参见下面文x盛在xx镇卫生院的《住院小结》:
(3)被害人文x盛于2018年4月27日在信x市人民医院所做的《CT拍片报告单》证实,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文x盛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
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文x盛在信x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检查部位为:胸部平扫。影像表现:双侧胸郭饱满,纵膈居中,两肺透亮度增高,肺纹理增粗,紊乱。右肺下叶少许斑片状阴影,边缘模糊。两侧肺门及纵膈结构未见异常,两侧胸膜腔未见积液,纵膈未见明显肿大之淋巴结。心脏增大,冠脉左前降支、右前支及主动脉弓可见钙化影。诊断意见:1、慢支、肺气肿;右肺下叶少许炎症。心脏增大,冠脉左前降支、右前支及主动脉弓可见钙化影;注意心功能不全伴间质性肺水肿可能。建议:随访复查
从信x市人民医院的CT拍片检查也未发现陈旧性骨折以及骨痂现象,这说明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被害人文x盛不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
3、案外人张xx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DR报告单》证实,只要从前发生过肋骨骨折,就能检查出来,从而从侧面证明文x盛不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事实。
上诉人文x坚的儿子文x强从他朋友处获得一张他朋友的爷爷张xx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DR报告单》,该报告单证实,2019年5月8日医院对张xx进行拍片检查,检查部位和文x盛一样,都是胸部正侧位,诊断结论为:第5点为:左侧第8、9后肋陈旧骨折同前。
据文x强的朋友说,她的爷爷几十年前肋骨骨折,最近因为肺部不舒服进行拍片检查,检查发现得了肺气肿。同时还发现有陈旧性肋骨骨折。
这就说明只要有陈旧性骨折,拍片检查就一定能够发现。从而从侧面证明文x盛拍片检查未发现肋骨有骨痂以及陈旧性骨折,这就说明文x盛不曾发生过肋骨骨折,从而证明文x盛的入院病历以及出院病历存在造假。
参见下面张xx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DR报告单》:
 
4、从被害人在信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情况证明文x盛不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
肋骨骨折正常的治疗手法是要对胸部用纱布进行外部固定,尤其是如果有多根肋骨骨折,更是必须进行这种常规治疗,以避免受伤的肋骨发生再次受伤或影响到受伤肋骨的康复。但是我们查看了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用药记录和收费记录,发现文x盛从入院到出院,从来没有用过纱布绑带对胸部进行外部固定,作为对一个严重骨折的老人治疗措施,这是完全不可能出现的严重违背常规的治疗手法,从此也可以看出,被害人文x盛应该不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
综上所述,医院对被害人不合医疗常规的治疗措施、以及文x盛在三家医院的检查均证实文x盛从来就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第三人张xx《DR报告单》也从侧面证明文x盛以前未曾发生过肋骨骨折的情况,这就说明文x盛2014年3月16日的入院检查以及2014年4月19日的出院检查等相关信x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是不真实的,是人为造假意图陷害上诉人文x坚的,而信x市人民医院修改被害人文x盛的住院病历更是以铁的事实证实了这一点。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文x盛2014年4月19日的CT出院检查与3月16日入院所作的CT检查的结果会不一致。既然3月16日的CT检查可以作假,那很显然4月19日的CT检查自然也可以作假。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被告人文x坚要求被害人文x盛进行重新鉴定时,死活都不同意的缘由了,也就很容易理解在此之后为什么会发生一系列的鉴定乱象的缘由,也很容易理解以这些虚假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报告是多么的荒唐。
四、证人李C、李HS等人证明上诉人文x坚没有对被害人文x盛实施伤害行为,进一步证实辩护人文x盛的病历造假,以虚假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文x坚犯故意伤害罪是冤枉的。
证人李C于2014年4月23日给茂x市公安局出示的证词证实,2014年3月16日上午9时,她从她父亲那里出发去到飞马合水村拿砂仁苗,因为文x坚出去买菜,她就在文x坚的诊所等,文x坚回来后,就一起去了文x坚的老家屋那,附近有很多人,大概10点左右,刚好碰上了文x盛、文x盛的儿子、儿媳、四个女儿,文x盛由他女儿扶着。随后文x盛和文x坚因为地界争论起来,越来越激烈,她就带着小孩到门口站着,她看到文x盛用拐杖指着文x坚,文x坚用手拨开了拐杖,然后走了,走了大概10来米,文x盛不知怎么摔倒了,当时文x坚离文x盛大概有10米,她还证实,他没有看到文x坚打文x盛。
证人李HS于2014年4月24日给茂x市公安局出示的证词证实,2014年3月16日,因为高血压,他到水口镇飞马合水村找文枝全看病时,听到有人争吵的声音,他走出门口看见有一位老人举起一条木棍追打一位年青人,看见一位老人突然滑到在地上。李HS的上述证言也证明文x坚没有殴打文x盛,更没有推文x盛,文x盛是因为自己站立不稳坐落在地上。而且李HS的这一证言与诸多证人的描述相一致。其他证人也证实被害人文x盛是坐在地上,没有一个证人证实文x盛是横躺、侧躺、仰面躺、卧躺在地上,从而也印证了李HS证言的真实性。
参见李HS的下面的证言:
 
五、一审判决偏信与被害人文x盛有利害关系的诸多证人的虚假证言,这也是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文x坚推过文x盛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文x盛的陈述、证人文x、吴xx、文x琼、文x玲、文x英、文x位、文x庆的证言,但是经了解,上述被害人、证人均与本案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存在提供伪证的极大可能性,同时他们各自的说法相互矛盾,与文x坚的辩解、文x武、李C李HS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与文x盛的诊断记录相互矛盾,如此多的疑点和破绽理应引起法院的重视和警惕,但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依然依据这些证据草率下判,很显然完全背离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1)上述被害人、证人均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文x盛是本案的被害人,证人文x文x盛的儿子,证人吴x焕是文x的妻子,文x盛的媳妇,证人文x琼、文x玲、文x英均是文x盛的女儿,上述人员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无须多说。
而证人文x位是文x盛的亲戚,与文x盛家素来关系很好,且文x位有犯罪前科,品行向来不端,极易受亲戚教唆而陷害文x坚。况且由于土地问题、村里修路的财务问题,多次与文x坚发生过争执,另一证人文x庆,也是文x盛的亲戚,由于土地问题,文x庆也多次也与文x坚发生过争执。这两个人均是对文x坚怀恨在心,在寻找机会报复文x坚
(2)被害人文x盛的陈述、证人文x、吴x焕、文x琼、文x玲、文x英、文x位、文x庆的证言相互矛盾,与被告人文x坚的辩解、证人x武、李C李HS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与文x盛的5次住院治疗的诊断记录相互矛盾。
A、关于文x盛跌倒后“昏迷”的问题。
文x盛在其陈述当中提到,其被文x坚推倒后出现“昏迷”,然而现场所有证人均证实文x盛并未昏迷,由此可以看出,文x盛为了陷害上诉人文x坚,在其陈述时添油加醋,其所言可信度极低。
   B、关于“跌倒”与失去“扶手杖”顺序,说法不一。证人文x英说先是文x武将文x盛的扶手杖拿走,然后再是文x坚文x盛推倒证人文x琼、文x玲则说先是文x坚文x盛推倒,然后再由文x武将扶手杖拿走的。
  C、关于如何“推”法,证人的说法不一。证人文x文x坚是从正面推,证人吴x焕则说是从侧面推。
  D、关于是否殴打的问题。证人文x玲还声称文x坚除了推之外,还打了文x盛额头一拳;文x盛则说是打了下巴一拳,可是在信x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里只是说到文x盛胁部、左手臂有伤,并没有说到其额头或下巴有伤,这足以说明他们在说谎。
E、关于文x庆能否穿过障碍物看到现场的问题。
证人文x庆声称当天早上,他在自家的楼顶上看见文x坚文x盛,明显他是在说谎。因为他家与案发地点相隔了一百多米,中间有房屋相隔。当文x庆向案发地点望去时,由于中间隔着的上诉人文x坚父亲的房屋挡住了他的视线,他只能看到房屋,根本不可能看到案发地点上发生的事情。此事实,有一审辩护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文x庆家、文x坚父亲家、争议屋地相片可以证实,也有二审辩护人提供的更为直观的现场录像可以证实,同时还可以从提供虚假证言的文x庆的证言可以证实案发现场是在文x坚父亲的房屋后面,根本无法看到案发现场。参见下面文耀庆对案发现场的位置描述:
x庆在上面的证言里面证实:“他们又到文x全(文x坚的父亲)屋背新挖的新屋地处,他们不知道又争什么...”从这里可以看出案发地点是在文x全的屋背,也就是屋的后面。从文x庆的上述案发地点的描述证明文x庆是睁眼说瞎话,陷害他人!
F、关于文x位是否看到案发现场的问题。
证人文x位声称当天早上,他在邻居文x全屋背三十多米的空地处看见文x坚推倒文x盛事实是他也是在说谎。因为文x位是在镇上居住和生活,除了逢年过节偶尔回老家之外,平时从不回老家。
另外,需要特别提请二审法院注意的一个事情就是,这个案件侦查机关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也没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等相关基本证据,而且侦查人员所做的笔录中,关于被害人跌倒的情形极其模糊,到底是卧倒、侧倒、仰倒均无一证人提及,所有这些将案情模糊化的处理到底是因为严重疏忽还是刻意为之,也没有引起一审法庭的注意,因为如果有现场勘查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庭审中就很容易发现证人x等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如果侦查人员对倒地的细节进行描述,也更容易揭示和发现案情的真相。
(3)文x坚的供述与辩解也是声称没有推过文x盛。同时证人文x武也明确表示:当时他在现场,他看到文x坚没有推过文x盛文x盛是自己跌倒在地。
(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诸多证人均证实,文x盛是自己不小心跌倒,文x坚没有殴打文x盛,也没有推倒文x盛
在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对李C李HS进行过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李C李HS以及其他的诸多证人也出示了相应的证言,证实他们看见被害人文x盛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坐在地上,文x坚没有殴打文x盛,也没有推过文x盛。而这些证人没有一个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证据采信的原则看,这些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完全高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偏信于充满谎言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与文x盛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而对上诉人文x坚的辩解以及证人文x武的证言视而不见,更加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院对那些客观性较强的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竟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被侦查机关一份关于无法联系上证人李C李HS的《情况说明》轻易地糊弄过去。
六、被害人文x盛是不小心自己跌倒,并非上诉人文x坚推倒在地。
1、被害人文x盛年迈体虚,走路和站立不稳,行动异常困难,需要扶手杖来保持身体的平衡,情绪激动时跌倒是平常之事。
文x盛用扶手杖走路的事实本就充分说明了他严重依赖扶手杖,没有扶手杖就难以行走,随时有可能跌倒。从卷宗材料还发现,在争执过程中,文x盛曾失去了扶手杖。既然失去了扶手杖,文x盛作为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在情绪激动,失去扶手杖的情况下,自已跌倒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而那些与文x盛有亲戚关系的证人,因为地界纠纷而出于对文x坚的怨恨这种自然情感,他们完全可能借文x盛跌倒之机会来陷害文x坚,以发泄心头的不满。
2、上诉人文x坚不具备推倒一个耄耋老者的作案动机。
辩护人调查了解过上诉人,发现他是一个老实厚道的乡村医生,性情温和,无偏激之行为,具有完全正常的认知能力。作为一个正常人,如与年迈之人发生冲突,为避免事端,躲之唯恐不急,绝无可能与他们发生肢体冲突,更不可能推倒他们。更何况上诉人文x坚还是个乡村医生,他既有常人的认知能力,也有作为乡村医生的专业认知能力。所以无论从任何角度考虑,上诉人文x坚均无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的理由。现实中大凡冤案均是背离常情常理和常识作出判决而发生!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及亲属提供虚假证言、串通医护人员制造虚假病历,进行虚假鉴定的事实未能查清,而对于能够证明上诉人文x坚没有殴打被害人和推过被害人的事实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从而导致作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判决,这给上诉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此,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能够秉持公正立场,彻查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文x坚无罪。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20年4月3日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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