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为销售假药的张x做无罪辩护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1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为销售假药的张x做无罪辩护,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3年1月,开个体诊所的张xx以每盒60元的价格,从药品推销员李某(已判刑)手中购买假伟哥“天下第一棒”2盒,随后张x以每盒120元的价格卖出上述假药1盒,获利60元。因李某被抓后供出张x有从其手中购进假药的行为,张x随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律师黄利红接受被告人张x的委托后,为被告人张x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黄利红律师认为,虽然修正后的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修正后条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注: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最低标准。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条件)。但毕竟定罪量刑还是要受刑法总则的第十三条的定罪情节约束,涉及到本案,张x销售的假药只有一盒,且未发现对人健康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经过深思熟虑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后决定以《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结合被告人张x销售假药的案件事实给被告人张x作无罪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明知购买药品是假药而予以购买,行为已属违法,但其购买李某推销的药品数量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又有明显悔改表现,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张x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