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海关律师函:判决之前拍卖柚木于法无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1日
律师函
致xx海关:
我所接受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近日贵关要拍卖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柚木一事特致函贵关,请求贵关立即停止拍卖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柚木。
事实和理由:
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柚木一案现已由广州市检察院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有待法院作出判决,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因而没有法院认定涉案柚木为走私柚木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涉案木才性质待定的情况下,贵关却急于对涉案木才进行拍卖,很显然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嫌疑,贵关的拍卖行为于法无据,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走私不成立,贵关的行为势必给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关,请求贵关立即停止拍卖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木才。
此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