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价格鉴定机构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4日
投 诉 信
投诉人: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
诉讼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韶关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价格鉴定人员黄x平、张x明。
投诉事项:违规鉴定、虚假鉴定
投诉要求:
1、要求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2、对被投诉人违规鉴定、虚假鉴定进行处罚。
事实和理由:
韶关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价格鉴定人员黄x平、张x明炮制虚假鉴定,严重虚高受损货物价值,将让我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事情经过如下:
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x磊、宋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其单方委托韶关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依据的检材不真实。
进行价格鉴定,首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但是委托人并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仅按委托人单方提供的虚假数据进行鉴定,而该数据跟本案鉴定的对象看不出有丝毫的关联性,因此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价格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调查认证材料是鉴证涉案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鉴证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鉴定结论就不能正确充分的反映出此涉案物品的真实情况。本案涉案物品在保留有实物的情况下,价格鉴定机关本应当对涉案物品的实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证的材料,并结合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详细资料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并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认证,显然鉴定结论不可靠。
三、鉴定过程中反映不出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
原鉴定书对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的进程均缺乏必要的描述,因此该鉴定缺乏透明度和科学论证,不具有价格鉴定结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专业性。
四、鉴定的检材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才符合鉴定的正当程序。受害人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自行委托,检材并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委托程序违法。
五、相关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诸多问题。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证人胡x霞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物品为用来加工的半成品,申请人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证实价格鉴定机构对鉴定的标的物的价格严重虚高几十倍上百倍,这些证据均证明原鉴定存在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韶关市xx 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严重的问题,不能排除委托人花钱收买鉴定人进行虚假鉴定的可能性,且该虚假鉴定严重地损害了投诉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作为虚假鉴定的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21条之规定,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并对违规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处罚。
此致
韶关市司法局
投诉人: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8月25日
附:
1、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2、《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