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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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其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被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高。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而应无条件接受讯问。诉讼权利相对较少,而侦查机关则享有广泛的权力,采取侦查行为很少受到限制。其二,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即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移送一切证据材料,以便法官审阅,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其三,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是庭审的主角,他主动开展证据调查等一系列活动,凭借其职权行为获得对案件真相的认识。控、辩双方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抗性活动虽然开展,却常常受法官限制和干预,并不为法官所重视。
 

由此可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较多体现了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基本特征。其一,国家机关与被告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前者比后者高出许多。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警、检、法三机关在打击、控制犯罪这一基本目标下,亲密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国家机关结成一体共同针对被告人的国家主义倾向。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诉讼权利、诉讼手段并不被国家机关所关注。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此外,尤其值得的一提的是法官中立立场没有得到保障。在这种诉讼下采取的全卷移送主义使法官易于信赖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其立场明显偏向控方。其二,控、辩双方对抗性活动缩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因法官在庭前审查阶段,一般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庭审进程只不过是其内心确信的进一步展示和演绎。法官一般依其内心确信形成的逻辑进程,逐一展示证据。控、辩双方的辩论活动因法官的强烈倾向显得无多大意义。综上所述,法官的偏向性及控、辩地位的差异、对抗性活动实质意义的低微使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多地体现了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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