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咨询:毒品犯罪中的主、从犯如何区分?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1日
本律师在辩护的一宗特大数量毒品案件中,当事人马如古么参与走私、贩卖上百公斤的海洛因从泰国绕道香港进入广州,该案虽然证据确凿,但经过本律师辩护,法院认定了我的当事人马如古么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该当事人也因此得以从轻处罚而幸免于死刑。因此刑事辩护区分主从犯很重要,实践中毒品犯罪主、从犯的 区分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2)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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