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审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虞xx的强奸行为不存在加重结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黄利红,知名的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其不仅代理一审案件取得极佳的成绩,而且还有着非常丰富的二审辩护经验,其代理的二审刑事案件大部分得以改判,其中著名的“起死回生”的经典案件有911特大贩毒案、刘x庆特大贩毒案、黄x欢伤害致死、抢劫案等等,这些死刑判决经过黄利红律师的二审辩护均得以改判,上诉人的生命由此得以挽救。下面是黄律师刚刚代理的一起上诉案的刑事上诉状,大家通过该上诉状可以看出,一审判决存在的明显问题。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虞x辰,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江苏省苏州市人,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大院x栋xxx房,现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强奸罪一案,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0年,并判处上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琳、王x连人民币共计639086.9元。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重,赔偿不当,特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在三年到五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赔偿金依法调整为人民币34552.7元,如能双方达成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这是造成错误判决的客观原因。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1页第二段认定:被告人虞x辰的强奸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很显然法院的上述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本案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强奸行为与上诉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王x涵的死亡的原因是酒精中毒即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18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符合乙醇中毒死亡。即使是第二份法医鉴定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2】病鉴字第B7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是认定被害人符合因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虽然该鉴定在描述中提到“在乙醇重度中毒导致中枢性呼吸抑制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可压迫胸腹部,促进胃内容物反流与吸入”,但做出该鉴定的鉴定医师在回答辩护人的发问时回答了辩护人的三个问题:1、被害人乙醇重度中毒即使在没有别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也一样有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其中包括一样有可能导致胃内容物反流和吸入,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2、法医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有无压迫被害人的胸腹部;3、法医无法确定上诉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一定会或必然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法医回答的这三个问题可以可以查阅一审的庭审笔录)。这三个问题的答复清晰地表明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之间不能确定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诉人采取了压迫被害人胸腹部的性行为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也无法证明胃内容物吸入一定会促进被害人死亡的发生(“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的确切的含义是胃内容物吸入有可能促进其死亡,但不一定促进其死亡,它表明只是一种可能性);更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一定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虞x辰的强奸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完全错误的,正是由于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从而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二、上诉人的强奸行为不存在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幅度应为3到5年。
1、上诉人和被害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强奸被害人犯罪动机不强烈,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特别恶劣的情节。
(1)两人的亲昵行为证明两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上诉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是在2012年6月14日朋友聚会时认识的,彼此在闲聊过程中找到了情投意合的感觉,他们的朋友小李也认为两人挺般配,有撮合两人、成人之美的好意。并且两人在第一次见面后,两人就相互交换了电话。虞x辰在送被害人王x涵回家的路上,两人还有相互搂抱、接吻等亲密行为。第二天两人又出双入对地去逛街。晚上6时吃完晚饭后,虞x辰又将被害人王x涵送回家,之后虞x辰径直去到健身房健身,健身过程中虞x辰接到王x涵的短信,在短信中,王x涵邀请虞x辰出去喝酒。后来适逢虞x辰的朋友邀请虞x辰喝酒,于是虞x辰顺便把王x涵也叫上,两人在喝酒过程中也有频繁的亲昵行为,所有这些均表明两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上诉人也在他的供词里面提到他想追求被害人。
(2)证人证言证明两人看上去像恋人。证人林凯生证实15日晚上喝酒时,上诉人和被害人喝了很多酒,抱在一起亲过嘴;证人何欣也证明上诉人和被害人看上去他们像情侣;证人叶嘉文在证词里面提到,饮酒的时候,他们一眼看上去就是情侣那种关系。
(3)上诉人虞x辰和被害人王x涵的手机短信内容也足以证明两人正处于初恋过程中,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
(4)上诉人虞x辰归案前的表现也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上诉人虞x辰2012年6月16日早上醒来发现被害人王x涵没有呼吸后,立即打120抢救,并通知他的朋友前来帮忙,他自己也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均证明其犯罪情节一般。
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前,两个人彼此都相互倾慕、互有好感,很显然上诉人虞x辰的犯罪行为情节一般,不存在特别恶劣的量刑情节。
2、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和被害人一样处于醉酒的状态,意识不是很清醒,这有上诉人的口供以及诸多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这一醉酒的状态虽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但影响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认定,“酒后易乱性”,上诉人在醉酒的状态下的行为至少是表明主观恶性要比那些处于清醒状态下的强奸行为的主观恶性要小。
3、被害人之死纯属意外事件。被害人王x涵正处于豆蔻年华,却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确实是非常惋惜的事情,家属悲恸之情可以理解。但是被害人之死纯属偶然之意外事件,跟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关系。上诉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一见钟情,事发前两人均处于兴奋状态,加之王性格豪爽、偏爱杜康,和上诉人出去饮酒前在家里就已经喝了啤酒,造成当天饮酒过度,以致酿成此悲剧。作为被害人的倾慕之人,上诉人虞x辰也伤心之至,在道义上愧疚有加,然在法律责任方面,上诉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的死并无责任。因为上诉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并无劝酒的行为,相反,担心其喝多,还善意提醒被害人王x涵提前离开酒吧。所以上诉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饮酒过度方面也无过错,相反还尽到了朋友间的提醒之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强奸行为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没有特别深的主观恶性,所以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当在3到5年之间裁量。
三、检索所有最高法案例选集搜录的与本案完全类似的案件,到目前为止最重量刑很少有超过5年的(本案是个另外),大部分量刑都在3年至5年之间。《扬子晚报》曾报道一个完全一样的案件,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兵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与被害人莉莉发生性行为,莉莉跟本案一样均是在性行为之后死亡,李兵庭上拒不认罪,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三年。今年广州中院审理的一起黑人强奸醉酒女案,醉酒女也是第二天早上发现死在床上,跟上诉人的案件情形也几乎是完全一样,广州市中院也只是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4年,由此可见,众多的案件说明本案“同案不同判”的量刑显失公正,量刑畸重。
四、本案处理的结果也是被害人家属缠诉闹诉的结果。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不停地利用媒体网络制造声势,不停地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纠缠闹事,上诉人家属和律师尽管多次找被害人家属道歉和提出充分的赔偿意愿,但被害人家属完全无视法律,断然予以拒绝上诉人家属表达的善意,并提出380万到500万不等的赔偿要求,虽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多次组织调解,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得低于380万的无理赔偿要求造成调解无果而终,正是由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的缠诉闹诉,给司法部门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为了息事宁人,海珠区检察院甚至提出完全不合理公诉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迎合被害人家属,一审法院也为了达到不让被害人再次缠诉闹诉之目的,完全无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对上诉人作出极其不公正之判决。如上所述,上诉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本应当为3到5年的刑期,却被一审法院判处10年的最重刑。民事责任按刑诉法的规定,只能判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合理费用,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4552.7元,但一审法院却无视现行法律规定,判处上诉人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由此可见,无论是刑事责任方面的判决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均严重偏离法制轨道,这一结果均与被害人家属缠诉闹诉有着直接的关系。2013年11月2 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很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法的上述《意见》,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公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屈服于被害人的无理纠缠之压力,造成对上诉人量刑畸重、赔偿金额严重不当,为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判决,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虞x辰
二审辩护人: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