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辩护词:杨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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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杨x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杨x的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杨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杨x不具有故意伤害杨x梅的主观动机。
杨x和杨x梅既是同乡又是熟人,案发前,杨x梅来广州参加2013年4月上旬广州琶洲举办的游艺机展会时,杨x还热情地开车到货运站帮杨x梅将从浙江运过来的摇摆机提回来存放在自己的厂里面,2013年4月2日杨x再次开车帮杨x梅将摇摆机运到琶洲游艺机展会场地去布展。由此可以看出,杨x和杨x梅之间并无任何的过节,因此他不具有伤害杨x梅的主观故意。案发当天,他看见杨x梅和黄x畅 打架,出于一番好意上前劝架,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很显然,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无伤害他人之动机,不管在劝架过程是否有造成被害人受伤,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在劝架过程中,导致了被害人受伤,也完全出乎杨x的意料之外,属于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伤害。
二、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杨x梅的伤与杨x有关,更无法证明杨x有实施伤害行为。
1、杨x本人的口供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杨x没有伤害杨x梅。据杨x所言,杨x梅和黄x畅 继续在厂门外吵,拉扯,杨x梅不让黄x畅 走,杨x过去拉开杨x梅,拉之前,杨x梅已经倒地。他托开杨x梅1至2米,没有推到杨x梅,更没有殴打杨x梅。
2、证人孙x 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x没有伤害杨x梅。孙x 在其证言里提到,当时杨x梅和黄x畅 在工厂门口拉扯起来,黄x畅 抱着杨x梅的腿将杨x梅摔倒在地,接着两人躺倒在地上扭打起来,杨x见状就走上去将杨x梅拉开,我看见杨x梅被杨x拉起来时挣扎了几下并坐在地上,杨x就放手了。
3、证人黄x畅 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x没有伤害被害人。黄x畅 在2013年7月24日的证言里面提到,杨x梅向他讨债,并动手殴打黄x畅 ,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但杨x梅仍然抓住我的头发不放手,杨x就上来拉开杨x梅。黄x畅 的证言证明杨x没有殴打杨x梅,杨x梅因为和黄x畅 拉扯摔倒在地,所以杨x梅的伤是她自己摔的。
4、证人张x旺的证言证明杨x没有伤害杨x梅。张x旺证实,杨x梅殴打黄x畅 ,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杨x就上来拉开杨x梅。张x旺证实杨x没有殴打杨x梅。
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x有关。
该认定书反应受害人是在纠纷发生之后过了10天才入院,所以其受伤跟本案关联度不高。即使是他在和黄x畅 发生拉扯过程中受伤,也与被告人杨x没有任何关系。
6、被害人杨x梅的陈述与所有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所有的证人都证明:杨x并没有实施杨x梅所说的“杨x冲过来抓我的衣服,把我抓到在地,在地上拖行了六、七米远叫我不要呆在这里。”的这一行为。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本案不能根据孤证定罪。
三、起诉书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表现如下:
1、杨x劝架中,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拉行距离只有几米,从力度以及人的身体组织机构来看,根本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更不要说轻伤。
2、如果被害人杨x梅当时有受伤,她当时应当会有感觉和反应,应当会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被害人不仅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且据杨x反应,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到第四天杨x还在琶洲会展中心看到被害人也在琶洲会展参展,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她有受伤的事情,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并没有受伤。
3、如果被害人有受伤,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去医院看病。
4、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差不多一个月才报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事情均有可能发生,比如说被害人杨x梅自己不小心摔伤后嫁祸于犯罪嫌疑人杨x,或者跟别人甚至他的家人发生打架受伤而嫁祸杨x,因为被害人性格彪悍,容易冲动,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其跑到被告人杨x厂里殴打第三人黄x畅 便是最好的明证。
5、被害人杨x梅的伤也完全有可能是案发之前留下的旧伤,有什么证据足以证明就是案发当天劝架时留下的。
四、本案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杨x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是在劝架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那也是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要说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杨x无罪。
辩护人: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