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辩护词:杨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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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杨x的一审辩护人,在接受x委托我会见了被告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x不具有故意伤害x的主观动机。

    xx既是同乡又是熟人,案发前,x来广州参加20134月上旬广州琶洲举办的游艺机展会时,x还热情地开车到货运站帮x将从浙江运过来的摇摆机提回来存放在自己的厂里面,201342x再次开车帮x将摇摆机运到琶洲游艺机展会场地去布展。由此可以看出,xx之间并无任何的过节,因此他不具有伤害x的主观故意。案发当天,他看见xx畅 打架,出于一番好意上前劝架,将被害人x拉开,很显然,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无伤害他人之动机,不管在劝架过程是否有造成被害人受伤,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在劝架过程中,导致了被害人受伤,也完全出乎x的意料之外,属于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伤害。

二、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x梅的伤与杨x有关,更无法证明杨x有实施伤害行为。

    1、杨x本人的口供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杨x没有伤害杨x梅。据杨x所言,杨x梅和黄x畅 继续在厂门外吵,拉扯,杨x梅不让黄x畅 走,杨x过去拉开杨x梅,拉之前,杨x梅已经倒地。他托开杨x12米,没有推到杨x梅,更没有殴打杨x梅。

    2、证人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x没有伤害杨x梅。孙在其证言里提到,当时杨x梅和黄x畅 在工厂门口拉扯起来,黄x畅 抱着杨x梅的腿将杨x梅摔倒在地,接着两人躺倒在地上扭打起来,杨x见状就走上去将杨x梅拉开,我看见杨x梅被杨x拉起来时挣扎了几下并坐在地上,杨x就放手了。

    3、证人黄x畅 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x没有伤害被害人。黄x畅 在2013724日的证言里面提到,杨x梅向他讨债,并动手殴打黄x畅 ,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但杨x梅仍然抓住我的头发不放手,杨x就上来拉开杨x梅。黄x畅 的证言证明杨x没有殴打杨x梅,杨x梅因为和黄x畅 拉扯摔倒在地,所以杨x梅的伤是她自己摔的。

    4、证人张x旺的证言证明杨x没有伤害杨x梅。张x旺证实,杨x梅殴打黄x畅 ,在拉扯中,双方都摔倒在地,杨x就上来拉开杨x梅。张x旺证实杨x没有殴打杨x梅。

    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x有关。

    该认定书反应受害人是在纠纷发生之后过了10天才入院,所以其受伤跟本案关联度不高。即使是他在和黄x畅 发生拉扯过程中受伤,也与被告人杨x没有任何关系。

    6、被害人杨x梅的陈述与所有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所有的证人都证明:杨x并没有实施杨x梅所说的“杨x冲过来抓我的衣服,把我抓到在地,在地上拖行了六、七米远叫我不要呆在这里。”的这一行为。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本案不能根据孤证定罪。

起诉书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表现如下:

1x劝架中,将被害人x拉开,拉行距离只有米,从力度以及人的身体组织机构来看,根本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更不要说轻伤。

2、如果被害人x当时有受伤,她当时应当会有感觉和反应,应当会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被害人不仅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且据x反应,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到第四天x还在琶洲会展中心看到被害人也在琶洲会展参展,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她有受伤事情,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并没有受伤。

3、如果被害人有受伤,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去医院看病。

4、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差不多一个月才报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事情均有可能发生,比如说被害人x自己不小心摔伤后嫁祸于犯罪嫌疑人x,或者跟别人甚至他的家人发生打架受伤而嫁祸x,因为被害人性格彪悍,容易冲动,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其跑到被告x厂里殴打第三人x畅 便是最好的明证。

5、被害人x的伤也完全有可能是案发之前留下的旧伤,有什么证据足以证明就是案发当天劝架时留下的。

、本案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x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是劝架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那也是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要说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杨x无罪。

 

 

 

 

                                              辩护人: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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