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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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刑事辩护律师不可忽视言词证据的形式审查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4日

 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因此我们在阅卷的时候,除了要注意审查笔录的内容外,还要注意审查言词证据在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因为不少案件正是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给我们辩护律师找到辩护的有效突破口。

  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笔录形成的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对,我们还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二是审查笔录制作的地点。

2011年我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我们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开完庭后被侦查机关带走。我们也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不考虑对他调查取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如何才能推翻证人的证言那?我反复研究证人证言,结果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在一家招待所。据证人讲,就是在这家招待所里,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0多天的时间,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在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很显然,要证明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要证明取证的地点不合法则比较容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场所只能是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侦查(检察)机关。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更进一步强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属于在程序上有原则性违法的证据材料,询问证人地点法定化,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在宾馆、招待所等非法定化地点询问证人所形成的证人证言,是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我们在庭审质证中指出这份证人证言的形成地点不合法,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推翻了该份证据,最终否定了被告人的该起受贿的犯罪事实。

三是审查有无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聘请律师”、“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在阅卷的时候,要留心笔录里面是不是有这样的记载。如果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聘请律师的义务,那么这些讯问笔录是有瑕疵的。辩护律师应以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为由,对该侦查人员参与提讯的讯问笔录提出了质疑。

四是审查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在我代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我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同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几个“被告人供述”中。这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制作的。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无法证明制作讯问笔录时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导致这两份证据被我们质证后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我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罪。

  五是是审查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说大多数侦查人员办案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别的侦查人员破案心切,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因此,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那就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一旦发现笔迹存在伪造之处,应当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这对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一定会大有帮助。

六审查笔录的签名。

  一份合格的笔录必须有三个以上的人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当事人的签名,也是我们律师应当重视的问题。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很多人都不重视这句话。但是,我在一个抢劫案件里面就是通过一句这样的话,否定了当事人的一份有罪供述。  笔录上的记载是这样的:“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由于被告人陈xx是文盲,以上由民警代写)”。既然笔录上没注明是宣读,那么肯定是没宣读;既然我的当事人陈xx是文盲,又是怎么“看”的那?这就意味着,笔录的内容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不合法”、“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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