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刑事立案材料的来源呈现多样化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必须有说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根据。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说现在立案材料的渠道和途径呈现多样化。这主要表现在: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
由于自首能得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有不少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广州刑事律师指出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旨意。这也是法律给犯罪分子一次戴罪立功的的机会,咱们中国的法律还是很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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