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刑事辩护不可忽视司法精神病鉴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2日
广州刑辩护理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患有医学上认定的精神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时,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确实患有医学上认定的精神病,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鉴定,司法机关收到申请以后必须进行鉴定,如果未及时进行精神病鉴定,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极为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杜绝冤假错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曾经被诊断为精神病的医院病历,住院记录,药物购买凭证等相关资料,连同《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一并提交给司法机关予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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