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黄利红认为行政处罚须遵循6原则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广州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黄利红认为行政处罚须遵循6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广州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黄利红认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指的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处罚公开,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要做到首先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其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处罚公正,黄律师认为行政处罚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广州行政诉讼律师认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黄利红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黄律师认为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保函三层含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广州资深律师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六、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广州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认为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