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代理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福建泉州人张X珍女士不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准予张X珍于2005年9月退休的行政批准,不远千里找到广东法制盛邦所律师黄利红为其代理“民告官”一案,黄律师于2006年7月7日代理张X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11月26日作出准予原告张X珍于2005年9月退休的审批。法院于2006年8月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珍及委托的代理人黄利红律师,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林X霞、康X设,第三人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黄X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第三人没有提交有关劳动合同、第三人提交资料无法证明张X珍在50周岁时处在生产岗位的情况下作出了准予张X珍于2005年9月退休的批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1目的规定,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2006)鼓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11月26日作出准予原告张X珍2005年9月退休的审批。案件的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至此,一审判决以原告张X珍完全胜诉而结束。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原告张X贞的委托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仔细地阅读和研究了本案的相干证据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批决定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本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答辩主张与本案事实有重大出入,体现在:
1、被告认定原告张X贞在1994--1998年的干部聘用期限期满后未再续聘,与事实不符。
2、2003年4月张X贞调动至线路维护中心,岗位为生产2岗,与事实不符。
3、2004年1月张X贞的岗位理顺为行政总务协理,为十岗,与事实不符。
4、2004年12月通过竞争上岗,竟聘为9岗(生产操作岗)。这里所谓的生产操作岗与事实不符。
真实的情况是:原告张X贞1994年被聘为聘用制干部,98年期满以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续聘至2001年。并非像被告所说的没有续聘,原告提供的被告发给原告的续聘证书证明了这一事实(见原告提供的证据4)。
2001年福建省电信公司开展公司职工岗位划分工作,所以从2001年至2003年3月原告被安排到管理8岗,工作为业务助理。
2003年1月泉州无线局并入泉州电信分公司。2003年4月至2005年9月,张X贞调动至线路维护中心,接替原综合管理<杨慧珊>八岗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协理而不是行政总务协理。也就是说从1994年至2005年原告一直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2003年4月—2005年9月原告是否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原告以大量的证据充分证明这一时期原告是在管理岗位上上班。
首先、这一事实从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泉电信人力[2001]114号文》就可以看出。该证据的设岗定编表证明公司根本没有行政总务协理这样一个岗位。
其次、绩效合同书也非常清楚明了的证明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管理岗位。绩效合同书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小结;部门与员工绩效考核、教育培训、薪酬发放、计生福利、党政事务、固资管理、各类电信业务协议、合同的审核归档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管理岗位属于综合管理 ,即管理岗。而并非被告所说的生产2岗或10岗或生产岗。另外,泉电信人力[2001]114号文、泉电信人力[2003]33号文、泉电信人力[2004]648号文等均能证明以上事实。
第三、原告和泉州微波通信局签订的合同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1994年至2005年原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
1995年原告和泉州微波通信局签订的编号为泉微字[1995]第0225号的合同也非常清楚的说明原告的工种是管理。工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即自1995年元月1日至退休。也就是说,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在退休之前的工种一直为管理(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第三人泉州电信有限[2005]85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二)点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劳动合同中载明原告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而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至现在双方并无就合同的工种等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此合同且为无固定期。(新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4月起)因此,此合同有限期至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均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四、培训通知和原告的培训证书也证明了原告的岗位是管理。
根据2003年4月2日印发的闽电信人力[2003]41号文,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集团公司提出的要求,各分公司须在2004年6月底前实现全员持证上岗目标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持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技术业务人员必须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管理人员的培训的对象为目前定岗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对象为目前定岗在技术业务岗位、生产辅助岗位的人员(见原告的证据9)。为此,原告参加了福建省电信公司的2003年12月份的工商管理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0)。因此如果原告当时不是管理人员,她就不应当进行工商管理培训,而应当是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既然原告进行的是工商管理培训,则证明原告2003年12月她应当是管理人员,而不应当是工人,因为如果是工人培训的内容就应当是与职业技能有关的资格证书培训。
第五、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张X贞)也非常清晰的反映了原告的工作经历,证明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管理。
该表表明:------;1976年9月-1983年6月的岗位是微波机务兼政工、文书; 1983年7月-1989年11月的岗位是微波机务兼政工、出纳、档案管理;文书1989年12月-2003年3月的岗位是政工、出纳、档案管理、文书;2003年4-至今的岗位是行政协理。从这张张X贞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可以看出原告在干部、管理岗位已经是超过十年。
第六、按照实际情况认定原告的工作性质也符合用人单位的文件精神。33号文安排原告到线路维护中心工作。岗位虽然称之为辅助管理员,但实际上是接替综合管理员杨慧珊8岗的工作。完全一样的岗位、完全相同的工作内容,自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认定原告的工作性质----管理。这样做也是同福建省电信[2003]133、66号文的精神相符。这两个文件规定:关于在岗、划转人员的岗位,原则上参照人员现岗套入岗位体系、或下延一个层级。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原告划转后的岗位应当是8岗,即使下延一个层级也是9岗,依然属于管理岗。
综上所述,原告从2003年4月到2005年争议发生之日,从来未在用人单位所谓的行政总务协理、三级业务处理员、生产操作岗位上工作过。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管理。
三、退一步讲,就算原告五十周岁的前两年半的时间不在管理岗位,原告也符合福建省电信有限[2004]574号文所规定的55周岁退休的条件。
该文件规定“ 50周岁时在九岗及以下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如在八岗及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后转到九岗以下岗位的,按55周岁退休;------。”(参见第三人递交的证据6的第4页第八点女员工退休年龄问题的第3小点。)
总之, 2005年9月之前,原告在干部和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早已超过10年,完全符合女干部55周岁退休的各项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作出撤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张X贞同志退休的审批决定。谢谢!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