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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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松骨”还是敲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要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是“松骨”还是敲诈
2005525日晚上12点钟,宋XX因腰痛去到广州一家发廊按摩,因双方争执发生打架。发廊老板报警后,宋XX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在当时发廊的所有证人的证言都对宋XX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作了仔细的研究,从杂乱和众多的证据中发现漏洞,找出破绽,从而为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宋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和研究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有透彻地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宋XX去到发廊的目的是消费,而不是敲诈勒索。当天晚上,宋XX因腰痛到发廊按摩,吧台服务员告知他没有服务员了,没法提供“松骨”服务,而被告人宋XX却明明看见几个服务员在旁边闲坐着,所以认为是服务员故意怠慢他,因此他打电话要求发廊老板给他安排服务员,结果引发纠纷。试想,如果被告人宋XX真的想实施敲诈勒索的话,他为什么不对老板娘朱XX实施敲诈?而偏要等到张X和乔XX以及张XX来到发廊之后才对他们进行敲诈?如果被告人真的想敲诈勒索的话,他为什么深夜孤身一人前往,而不带上几个同伴?很显然本案指控被告人深夜孤身一人前往发廊对众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合情理、不合逻辑。
二、如果发廊老板真的被敲诈勒索的话,那么发廊老板首先想到的是报警,而不是纠合他人将被告人毒打一顿,把人打昏后再报警,很显然,发廊老板存在为推卸打人的责任而报假案的可能性。
三、     关于本案证据问题:
1、本案证据均为人证,人证具有主观性,证人容易串通,向办案人员提供虚假证言。
2、本案证人之间有着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或为夫妻、或为合作伙伴或为雇主雇员,因此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极大。
3、本案证人存在串通的机会和时间,一是警察到达现场之前他们可以串通,一是警察调查取证期间,他们有机会串通。4份证言均非同一时间完成,彼此的时间间隔跨度非常大,因而证人有充足的串通时间。
4、本案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现之一是证人张XX的前后两次询问笔录相互矛盾,张在第一次笔录中说,他老婆告诉他有人到发郎敲诈勒索一万元。但是在公安人员查实他老婆并没有说过这话时,张XX便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说是公安人员误解了他的话。表现之二是张X的证言与张X祥、乔XX的证言相互矛盾。张X在询问笔录中提到被告人打电话给张XX,然后张XX打电话告诉乔XX有人到总店勒索。之后他和乔XX赶往总店。但根据张XX的说法,他并无接到被告人的电话,他是在张X、乔XX赶到总店后才被人敲诈勒索。而乔XX的说法也与张X不一样,乔XX则说是他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但陌生人在电话里并没有对他进行敲诈。乔XX和张X的证言还存在另外两处矛盾。乔XX在证词里提到他对张X说:总店可能有人搞事。而张X说的是乔XX告诉他有人到总店勒索。另一处是张X说被告人说了“找你拿一万元钱用用,你们的底我们都清楚啦 ”。而乔XX说的是:“被告人说了借点钱用。”表现之三是证人朱XX的证言与其他人的不一致。朱XX说她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这一点反过来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尽管她在她的证词里面说她不知道的理由有二:一是没心情去听,也就是说店里(发廊)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她都不关心。二是她在发廊的阁楼睡觉,没听到。其实,她作为老板娘,对店里发生的事情能不关心吗?事实表明,她是非常关心的,她自己在证言里说她听到楼下很吵,所以从阁楼下来看了看,又回去睡觉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朱XX当时应当清晰地听到楼下他们说话的声音,但是从她的证言可以看出她并没有听到被告人向张、乔等人借钱之事,也未听到拿钱之事,同样也没有听到被告人的威胁性语言,证人朱XX所说不知道,并非真的不知道,而是不想说清当时的真实情况。如果她要是说了真话,她老公张XX的谎言以及其他证人的谎言就不攻自破。正因为有这样一重利害关系在里面,所以她只能违心的说不知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应当保护无辜者,惩罚违法者,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本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谢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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