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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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抗争五年终获无罪案例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3日

(注:文章相关人名、公司名称、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廖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廖某是成都律恩泽雅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在鹰潭负责商标为“伊克温娜”产品销售工作。经销商熊建敏等人向犯罪嫌疑人廖某多次购买了商标为“伊克温娜”产品。经对这些封存的产品进行鉴定,有861件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2021年6月23日廖某的家属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担任廖某的辩护律师。黄利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出具廖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本案因为被害人到纪委恶意投诉本案的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导致案件的办理受到巨大的干扰,后经过辩护人和公安人员、公诉人长达三年之久的艰苦的沟通、交涉,月湖区检察院最终完全采信辩护人的意见,对廖某作无罪不起诉处理。

二、代理意见与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受害人购买的商品是否是廖某销售的?廖某有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

辩护意见:

(一)廖某缺乏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动机,所以其不可能去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廖某本人的口供证实,其从来没有销售过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2、廖某的口供、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其销售的内衣的货款均交到了公司的账上或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上。

3、银行转账凭证同样证实,廖某销售产品的货款全部交给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个人,印证了廖某口供的真实性。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1、在案证据证实,11个店家向廖某购买的内衣均来自律恩泽雅等四家先后拥有伊克温娜商品的公司。

2、在案所有证据证明,也不能不排除被查扣的这些内衣有可能是这11个店家自己从其他地方买入。

3、在案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查扣的11个店家销售的美体内衣就不是伊克温娜品牌的内衣。

4、律恩泽雅的大量客户维权群体性事件说明律恩泽雅销售的伊克温娜产品本身就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被查扣的11个店家的部分内衣属于伪劣产品,并不能说明一定是假冒伊克温娜品牌的内衣。更不能说明不是律恩泽雅公司的产品。

(三)被害人律恩泽雅存在诬告陷害廖某的嫌疑及动机。

1、2019年年中廖某与律恩泽雅终止劳动关系,律恩泽雅因此对廖某怀恨在心。

廖某是一位非常优秀的销售人员,原来在律恩泽雅的时候,每年为律恩泽雅创造巨额的财富,廖某不认同律恩泽雅的经营行为,包括偷税漏税的行为,所以决意离开,而廖某的离开对于律恩泽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双方由此矛盾而生。

2、2019年从被害人律恩泽雅公司辞职后,廖某去到一家新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营销团队,进行美体内衣等服饰销售,被害人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市场分额被蚕食,为打压竞争对手,有诬告陷害廖某的强烈愿望。

3、廖某与被害人律恩泽雅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被害人有打压廖某并进行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被害人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为了偷逃税款,经常使用销售款项不入账的做法以逃避税款的缴纳,廖某对此多次向相关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4、现有证据也证实,为了打压廖某,被害人不择手段,在向警方诬告陷害廖某之前,对廖某举行的营销活动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破坏。为此公安机关还对此进行了处理。

    (四)被害人诬陷廖某的证据确凿

1、被害人律恩泽雅公司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陷害廖某。

被害人律恩泽雅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11个店家不是其客户,没有这11个人订购的产品,但律恩泽雅公司的物流单却证实,11个店家是律恩泽雅的客户,很显然律恩泽雅公司向办案单位出具了虚假《情况说明》,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廖某。被害人构陷廖某这一事实有《情况说明》和《物流单据》以及《订单号》为证。

2、律恩泽雅利用其手中的全力要挟和控制或唆使其员工提供虚假证言诬告陷害廖某。

(五)本案作为公诉案件进行立案追诉是错误的,应当做不诉处理。

1、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假冒注册商标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本案是否属于例外的情形应当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来反映,但从所有在案证据来看,均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所以完全不符合公诉的条件,建议检察院对本案做不诉处理。

2、《商标转让证明》证实,律恩泽雅公司并不是所谓的被害人,其被害人资格不适格,在一个没有被害人的案件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很显然是不成立的。本案中,几乎所有的证据均证实廖某是在2016至2017年之间,对涉案的11个店家销售过伊克温娜美体内衣,而在此期间,伊克温娜商标属于HBI公司,而非律恩泽雅公司,律恩泽雅公司是在2018年3月份才取得了伊克温娜的商标权。所以在律恩泽雅公司没有取得商标权之前,根本不存在侵犯律恩泽雅商标权的问题。这一事实从HBI公司的商标转让证明以及律恩泽雅公司的商标转让证明足以证实。

三、案例结果和理由

该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立案侦查,历经无数次不懈的沟通交涉后,于5年后的2024年8月5日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还廖某以清白。

四、案例评析

1、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重大的法律效果。

本案涉及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鹰潭市纪委等众多单位,从2019年9月5日立案至2024年8月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由于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再加上被害人的恶意投诉办案人员,虽然恶意投诉不成立,但还是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办案人员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犹豫不决,担心被问责而不敢果断作出处理决定,从而导致案件在公安分局和检察院之间不停地来回踢皮球,这给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增添了许多额外的工作不说,也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更加的扑朔迷离,让律师的辩护难度人为增加,办案期限也被人为的延长,全过程历时5年之久,为了让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办案期间,黄利红律师十多次奔走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鹰潭市纪委之间,进行不断的沟通,反应案件存在的问题,向上述部门陈述廖欢所蒙受的冤情,最终让公诉人卸下心理包袱,对廖欢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2、本案体现了黄利红律师超强的专业水平和负责的职业操守。

本起案件因为被害人恶意投诉导致办案人员被监察委立案调查,辩护难度天然地高于其它普通刑事案件。案件难度不仅在于找到辩点说服办案人员,更在于律师能够为办案人员出谋划策,帮助办案人员顶住案外压力,打消顾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利红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得了本案侦查人员及公诉人的高度认可。介入案件后,黄利红律师首先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出具了廖欢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意见书》,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和侦查人员多次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侦查人员完全认可辩护人的意见,但由于被害人向纪委恶意投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极大的困扰,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担心问责,将一起不该移送的案件无奈选择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因为本案受到纪委的关注,公诉人对本案的处理也是特别小心谨慎,导致案件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之间不断地来回空转,迟迟得不到处理,为此,作为辩护人,黄利红律师前前后后十几次去到鹰潭市,找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月湖区检察院、鹰潭市纪委的领导,向他们陈述廖欢所蒙受的冤情,请求领导关注,对案件进行督促,并及时作出公正处理。最终在月湖区检察院的领导重视下,月湖区检察院终于采信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廖欢作出无罪不起诉处理。  

3、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要求。

4、本案具有一定社会效果。

黄利红律师通过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一次次为委托人全力抗争,使得办案人员在遭遇压力之下保持了谨慎与公正,为委托人洗脱了罪名。

廖欢的家属张先生在案件办结后为黄利红律师送上锦旗以表感谢。

五、办案小结

在办案人员在遭遇案外压力(诸如投诉纪委督办)的情况下往往难以作决定,尤其是当事人可能无罪的案件,办案人员更担心自己作出无罪决定可能被扣上徇私枉法之类的帽子。这些案外因素都会对案件的办理造成巨大干扰。辩护律师既需要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为委托人全力抗争,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也要能够为办案人员出谋划策,帮助办案人员顶住案外压力,化解办案人员的风险和压力,才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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