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毒品,终获无罪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0日
(注:文章相关人名、公司名称、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夫妻经营一家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违反处方药管理规定先后四次以每板23元的价格将处方止痛药复方曲马多销售给一名购药人,该购药人声称自己身患癌症需服用该处方药品止痛。陈某某黄某某夫妻因上述违规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被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法院。两名辩护人提出处方药复方曲马多不属于毒品,两名被告人经营药店,以医疗为目的违规卖药的行为也不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经两名辩护人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
二、代理意见与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处方药复方曲马多是否属于毒品?销售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购药人声称身患癌症需要购买复方曲马多止痛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医疗目的?以医疗目的违规销售处方药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代理意见】
复方曲马多未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必须立法才能定罪,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名被告人销售复方曲马多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案例结果和理由
判决结果:
上杭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其后上杭县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首先,在陈某某夫妻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之前,大量同情况的销售复方曲马多的案件的被告人最后都被判了贩卖毒品罪。在这种不利情况下,辩护人不盲从权威,不迷信大量已有的有罪判决,敢辩善辩,从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其次,辩护人跟公诉人进行了积极沟通,在无罪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已经被公诉人否定的情况下,不气馁不放弃,庭前积极跟法官交换法律意见,从而获得法官高度认可和尊重,为庭审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再次,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具有前瞻性,辩护人提出了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必须立法才能定罪,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结果在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一个半月,国家立法作出修改,将复方曲马多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是证明了在此之前复方曲马多并不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属于毒品,此前大量将销售复方曲马多按贩毒处理的案件存在错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说明我们的辩护观点具有超前性,预见性,前瞻性。
最后,辩护人为委托人争取到无罪,避免了自己的委托人成为惯性判例下的又一个受害者。
五、办案小结
在同类型的案件存在大量已作出的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法官的思路很容易受到干扰,极大可能参照此前的大量有罪判决进行惯性处理。这种情况下律师往往因为争取无罪的机会渺茫,不敢做无罪辩护。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能迷信有罪判决,要敢于突破惯性思维,在案件确实无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作无罪辩护。
六、相关法律文书
1、刑事裁定书:
2、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