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人实施绑架杀人行为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7日
我国《刑法》第17 条第1 款和第2 款规定, 已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这八种犯罪的严厉打击, 同时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文关怀。但是, 我们也面临着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 而且量刑标准也非常严格, 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很高, 甚至要超过故意杀人罪, 然而我国刑法却没有将绑架罪列人到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即相对负刑事责任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其原因是: 第一, 我国刑法规定, 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 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刑触犯刑法第17 条第2 款的8 种罪名才负刑事责任,对此八种罪名以外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我国刑法把绑架过程中, 杀害被绑架人的这一结果定为绑架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既然作为主行为的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又有何种理由认为能够将作为绑架罪的一个情节, 即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从属行为确定为故意杀人罪呢?‘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如果一个人不成立犯罪, 那么再谈论“故意杀人” 的这个量刑情节也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