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如何区分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8日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两者还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区分两者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三、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四、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五、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六、是否是自诉案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可以提起自诉,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属于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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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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