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5日
赵x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
关于赵xx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我所于2014年7月8日接受赵xx的妻子张雪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xx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x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案件事实
广州市T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公司所销售的系列产品---钰玺施骨密片、灵犀胶囊等对治疗中老年朋友的骨质疏松等老年疾病有明显的效果。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犯罪嫌疑人赵xx所在的广州市T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向不特定的众多客户借款融资。因为产品质量好,客户对产品有信心,所以赵xx所在的公司提出向客户筹措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时,获得了广大客户的踊跃支持。并且据犯罪嫌疑人赵xx讲,因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盈利前景非常好,公司向客户的借款准时偿还绝对有保障。
二、案件定性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赵xx所在的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首先,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赵xx所在的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所筹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并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其次,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赵xx所在的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案发前一直经营得不错,并且公该司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汶川地震发生后公司还踊跃向灾区捐款。总之,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它并不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
第三,从履约的情况来看,赵xx所在的广州市TY科技有限公司和客户所签订的各项协议在案发前一直能够及时全面履行,兑现自己向客户所作出的相应承诺,在客户心中有着非常好的信誉和口碑。
三、本案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赵xx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不应当作为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