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盗窃与诈骗构罪应当统一数额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4日

             根据1998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为:500 元至2000元为数额较大,5000 元至2 万元为数额巨大,3 万元至10 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11 3 1 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为:3000 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3 万元至10 万元为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司法实践中,骗、盗交织的案件越来越多,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成为一个难题,而司法解释关于数额标准的差别对待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盗窃与诈骗构罪数额标准应当统一,理由如下。

首先、两罪社会危害性相似。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且行为方式都是使用相对平和的手段,其社会危害性相差无几。两罪的主要差别在于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而取财,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财。就被害人而言,在损失的财物数额相等的情况下,诈骗行为比盗窃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更大,因为诈骗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还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且对社会诚信也造成伤害。
其次、两罪法定刑设置完全相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罚设置是以罪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为基本标准的,换言之,法定刑设置是与该罪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既然两罪法定刑设置相同,就说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上是同等对待的。
第三、从国外立法看,盗窃罪和诈骗罪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无构罪数额标准的差异。如日本刑法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均是处十年以下惩役,二者成立犯罪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无差别。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普通盗窃罪和普通诈骗罪主刑设置相同,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给诈骗罪设了更重的罚金刑,盗窃罪的罚金刑为500 元以下,而诈骗罪为1000元以下,反映出台湾地区刑法立法认为诈骗罪危害性反而略高于盗窃罪。
第四、两罪数额标准区别对待会导致处罚不公。司法实践中,骗盗交织的行为越来越多,尽管刑法理论预设了一些区别标准,但是从被告人角度而言,有些行为既有骗的成分也有盗的成分,不同定罪,因数额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处罚却差别巨大。如行为人采用骗、盗结合手段取得被害人5000 元,如果定盗窃罪则可能是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如果定诈骗罪则仅构成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同时,司法实践中对骗盗交织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争议较大,不同定性带来不同的量刑,将直接导致相似行为不同量刑的不公现象。
第五、诈骗犯罪越来越多,获利数额越来越大不能成为差别对待的理由。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其基本的理由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 元提高为3000 元”。这里的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主要表现为发案率高,以及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上万甚至上十万、百万。但这恰恰反映了诈骗罪的刑罚预防效果不佳,刑罚必定性效果彰显不力。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盗窃犯罪的形势,盗窃犯罪数额也越来越高。忽略两罪的同质性而片面提高其中之一的门槛,违背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也违反刑法的公正性,因此盗窃与诈骗构罪数额标准应当尽早统一。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