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拆迁拆出了诈骗罪、信赖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作者:记者 叶俊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4日

             江西赣州20 多人被诉骗取拆迁补偿款,最终被判诈骗罪成立。加盖、翻盖、多盖了房屋,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定后签订拆迁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能否构成诈骗罪?学界、律师界和法官,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年迈的邱x里过了此生最郁闷的一个春节。儿子邱x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 年,让老人无法接受。在邱x里看来,当年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经过丈量、登记、审核整个过程,房屋新建的基本信息也都属实,没有伪造,“儿子怎么就构成诈骗罪了呢?”

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的邱x明,原是赣州市银监分局工作人员。因拆迁补偿问题,2012 2 15 日,邱x明被刑事拘留;同年3 21 日,被逮捕。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邱x明在拆迁工作中,骗得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等共计172 万余元、返迁安置房屋2609. 66 平方米。2012 10 25 日,南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邱x明有期徒刑11年,罚金4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2 万余元。邱x明不服,提起上诉。2012 12 7 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这不是诈骗!这怎么可能是诈骗?”邱x明的两审辩护律师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用一叹一问表达自己的观点。从 2012 年上半年开始,江西省赣州市已有20 多名村民因拆迁被判诈骗罪。
违建房的拆迁
x明案,源起赣州市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位于赣州老城区南侧的南桥、长塘、高楼、腊长四村,是水南镇的重要村庄,连通着新老城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该镇成为土地开发的重点区域。2005 年,赣州市政府颁布第46 号令《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将水南的拆迁工作纳入城市改造的主要议程。2007 年,水南镇的部分村组率先展开拆迁工作。由于难以做到完全凭宅基地证拆迁,一些无证房屋也被纳入到主房屋拆迁。政府的开发加上宽松的拆迁政策,水南镇村民开始大规模抢建房屋。邱家也没有例外。彼时的水南镇已是一片抢建高潮,以至于当地村民称,“半个月建一栋楼”也不足为奇。抢建房屋引起政府注意。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当地政府开始通过设置卡点来控制建房材料的运输,却没有取得多大效果。而当地却有村民表示,当时只要给钱就让建,不给钱就不让建,没有什么“卡点”。2009 年,当地政府组织过一次强拆行动,一些违建房陆续被拆除。而邱家房屋并没有被强拆,也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2010 年,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第65 号令,推行新的拆迁政策。此时,途经水南镇的赣南大道和新世纪大桥建设已经开始。一时间,水南镇的拆迁工作进入紧要关头。拆迁中的问题颇为复杂。根据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在2005 年以后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当地村民表示,村里房屋类型多样,有的是2005 年前盖的,后来又加盖了几层;有的是2005 年后盖的。邱家有6 栋房屋,均在2005 年以后建造。根据水南镇政府负责高楼村六组拆迁工作小组原组长罗x谨的供述:“因为当时拆迁工作任务比较紧,为了赶拆迁进度,我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邱x里家的违章房屋作为正常房屋补偿,争取早点拆除邱家的房屋。”水南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张x铭在证言中称:“为了完成拆迁任务,我和罗x谨在拆迁办公室商量,对邱x里的违章建筑房作出了让步,按照合法建筑进行拆迁补偿。”2011 8 月,赣州市完成领导班子交接。新上任的领导提出,要彻查水南镇在征地拆迁中的问题。2011 8 31 日,赣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1 10 11 日,赣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本级政府两件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此前颁布的两个文件被废止。2011 8 8 日,赣州市政府通过干部会、报纸、电视、宣传单等形式发布通告,要求水南镇的拆迁户自即日起至9 6 日间到司法机关自首,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根据通告,在期限内自首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的,不予羁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期限内未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严惩。2011 10 月左右,赣州市政法委从下辖18 个县抽调警力,组成追究此次拆迁中违法犯罪人员的专案组。
该案的律师告诉记者,“专案行动”逮捕起诉拆迁户20 多人,邱x明是其中之一。另有近10个参与拆迁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也被以滥用职权罪刑拘。根据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邱x明知道赣州市正在规划章贡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已被纳入赣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会被征地拆迁。为了在征地拆迁中获得非法补偿,从2005 年左右开始与家人陆续抢建违章房共计2609.66 平方米。起诉书指出,被告人邱x明为达到将自家的违章房按照合规房屋标准进行拆迁补偿的目的,利用其与水南镇政府负责高楼村六组拆迁工作小组组长罗x谨的战友关系,请拆迁小组工作人员吃饭,要求罗x谨在拆迁工作中予以关照,致使拆迁工作人员对其违章房屋予以丈量并在违章认定会上帮其隐瞒违章抢建房屋的事实。后邱x明借用邱x华、邱x者等人身份证、户口簿违规参与自家房屋的拆迁分户,分别以邱x明、邱多斌等八人的名义,与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骗取拆迁补偿。2012 10 25 日,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邱x明构成诈骗罪。判决书认定,邱x明向水南镇副镇长张福铭、负责高楼村拆迁工作组六组组长罗x谨各行贿9000 元。罗x谨将分户情况及拆迁面积都报到违章建筑认定会,违章认定会没有人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诈骗”最为关键的两点,一是这些房屋中的违建、临时建筑面积被纳入补偿范围;二是拆迁补偿中进行了分户,以多人名义签署了多份拆迁合同,从而多拿了补偿费。其他村民被判诈骗罪,法院认定理由与此大同小异。对于这些被判刑的拆迁户,赣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饶小明曾经回应媒体时称:“他违反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并表示,对这些当事人都是按照法律去量刑定罪。事实上,从赣州市政府发布通告起,村民们就已陷入两难境地:现在老屋都已拆完,新房还没分,如果不退钱可能就会被抓,如果退了钱不仅什么都没有了,也等于承认自己犯了罪。此间,一些认罪、退赃后的村民,刑期随即由10 年以上改判为缓刑。
“邱x明既不想退赃,也不想认罪。政府补偿款是政府丈量后给的,其所持的分户手续和房屋面积都没有虚构,他无罪可认。”他的益律师认为,正是邱x明的这种态度,导致二审维持原判。
诈骗罪,究竟成立与否?邱x明的一审辩护律师李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和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该罪的两个重要特征,欺骗行为包括两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李律师认为,本案中邱x明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行为。法庭调查表明,邱家的合法建筑是其家庭成员在90 年代出资建造,所谓抢建房屋是邱x明之父邱x里和弟弟邱x斌所建,且在2010 年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所建,这些建筑真实存在,邱家没有人虚增面积或者隐瞒建筑物没有批文的事实,分户手续中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真实的,户籍信息没有任何涂改。由此,李律师认为,证据表明,拆迁工作组人员没有产生任何错误认识。邱x明所得的拆迁补偿费,是拆迁工作人员为了赶拆迁进度,集体研究后同意给付,并不是邱x明利用虚报面积等手段诈骗所得。事实上,在2012 8 月,南康市人民法院就发现了公诉机关指控邱x明犯诈骗罪存在举证不足的情况,随后,南康市人民法院向南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2)康刑诉字第101 号《建议补充侦查函》。该函明确要求控方就邱x明是否犯诈骗罪进行补充侦查。该函第四条写明:指控邱x明犯诈骗罪,邱x明采用何种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形式或手段进行诈骗的?其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方法,是否足以导致被害人(即政府)产生错误认识?2012 9 4 日,南康市人民检察院仅以没有文号的函件回函南康市人民法院,该函中没有直接回答一审法院要求补充侦查的关键问题,即邱x明是否采用了虚假手段骗取拆迁款的行为。邱x明二审辩护律师迟夙生认为,南康市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邱x明是否采用了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手段诈骗政府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邱x明犯诈骗罪的一审错误判决。律师认为,代表政府工作的罗x谨、张福铭等人也都是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章江新区返迁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进行的,这些人在卷宗里都有证言,他们的证言也都证实了他们没有被骗,他们就是希望尽快完成上级交给他们的工作,在上级领导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哄着村民签下协议。事实上,正是因为有了政府允诺的高额拆迁费,大部分村民才同意拆迁。因此,律师认为:村民无罪。律师表示,检察院的指控证据有些甚至是莫须有的。检察院指控罗x谨系邱x明“战友”,而实际上他们两人并不是什么战友,只是同年从赣南去当兵而已,连所在省份都不一样,两人是在拆迁后的一次饭局上才认识的。罗x谨最初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最后却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x明申诉阶段辩护律师姜律师认为,既然没有以诈骗罪判处罗x谨,那就证明邱x明与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并没有串通共谋诈骗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无证房屋进行补偿并非基于受骗或者是串通。拆迁拆出了诈骗罪,邱x明案也引起法学专家的关注。2012 7 8 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5 位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认为,邱x明的行为最多就是收缴补偿款,而不构成诈骗罪。专家呼吁,拆迁工作涉及每个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泛,政府部门不宜用刑事手段处理拆迁问题,群众的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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