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贪污罪

贪污罪侦查终结前的办案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检察院办理贪污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受案

1、案件线索来源:举报中心移送的;反贪局直接受理的;查办案件中自行发现的;上级交办的;下级院上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犯罪嫌疑人自首。

2、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经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线索评估,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初查。

第二阶段 初查

1、决定初查的案件,由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含:安全预案、保密方案),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开始初查。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由检察人员两名以上共同进行初查。

3、根据相关规定,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初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立案,填写不立案通知书。

第三阶段 侦查

   1、立案后,由承办人制定侦查计划,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

  4、提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填写《提押证》,并在看守所进行。

  5、询问证人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院进行询问。询问证人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6、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进行。严禁超期羁押,法定羁押期间不能结案的,应按程序提请延长或变更强制措施。

  7、对犯罪嫌疑人一经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要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检察机关办案区或其他场所看管。

  8、搜查应该由主管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应当按法定程序扣押;暂不能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扣押,但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扣押。

  9、扣押的赃款赃物应依照有关规定统一保管。承办人不得侵吞、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调取、扣押的物品、文件、赃款赃物;不得将扣押的款项存在私人帐户。

  10、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并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发。

第四阶段 侦查终结

  1、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承办人制作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终结侦查。

  2、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由承办人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和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中止侦查。

  3、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的,由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科长审查、局长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中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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