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申诉律师黄利红指出,乔x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案情介绍

x系原广州市国土局副处长,因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被番禺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一审判决后乔x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了乔x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广州日报以《广州前国土局副处长玩忽职守 造成近2亿元损失》,新快报以《广州矿场审批发证一条线扯下多名官员》为题进行了多次报道,本案的错判加上媒体的某些不实报道给当事人的家属尤其是其年迈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了给儿子伸冤,乔x 90岁的老父亲和80多岁的老母亲颤颤巍巍地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要本律师给乔x申诉,我在查阅过该案卷宗材料并组织本所刑事辩护部的部分同仁进行充分的研讨后,发现这个案件疑点很多,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接受乔x家人的委托,希望通过我们的申诉以实现老人家给其儿子乔x沉冤昭雪的愿望。下面是本案的刑事申诉书,大家可以通过它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x,曾用名乔xx,男,19557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xx花园81704

申诉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申诉人乔x被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22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请事项

1、受理申诉,依法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2、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穗番法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书》;

3、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

4、依法改判申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玩忽职守罪

原一、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地矿处内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被告人乔x等人,在检查饭萝岗石场挖石过程中,明知陈x强、陈x泽和廖x威三人违反许可规定,严重超层越界采石而不予制止,致使上述三人连续超层越界非法大量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储量5702580立方米(共价值199590300元)”,是完全错误的,这也是造成一审、二审错误裁判的最重要的原因。理由如下:

一、按照政策法规,对涉案的饭萝岗石场负有主要和直接监管义务的是番禺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称“番禺区矿委”),而不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处(下称“市地矿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用地以及采矿后土地复垦实施检查、监督;劳动、公安、林业、水利、规划、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规划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述《条例》和《规定》确定了明确的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本案中,饭萝岗石场属于番禺区辖区内,无论是按照属地管辖还是级别管辖,均应当由番禺区国土局矿委办对饭萝岗石场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监督管理承担直接和主要的责任,而且这种监督责任无论是《采矿许可证》颁发前还是颁发后,都主要由番禺区矿委主要负责,也就是说番禺区矿委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而广州市地矿处只是基于颁发《采矿许可证》而取得监管的权利而已,即对区国土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就好像《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众所周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仅仅是有权监管单位,绝不可能是日常监管单位,同样,市地矿处亦如此。

2、《行政事项内部委托书》也证明番禺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才是责任主体。如果出现问题,应当由番禺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承担。

《行政事项内部委托书》(有效期为2007710日至2010630日止)证明,市国土局和市国土局地矿处已委托番禺区国土局“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穗国房字【2007326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证明,市国土局将“对违反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的权利下放给番禺区国土局。

4、薛龙钦的证言证明,饭萝岗石场的监管工作主要由番禺区国土局负责。

综上,本案在认定市地矿处的监管职责时应区分日常监管职责和有权监管职责,《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均明确了番禺区矿委对饭萝岗石场负日常监管职责,亦是主要的监管职责,而市地矿处则是有权监管单位,但绝不是日常监管单位,他的监管主要是依据番禺区国土局或番禺区矿委等相关单位上报的问题而进行处理。

二、原一、二审认定“乔x对陈x强、陈x泽和廖x威三人超层越界非法大量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5702580立方米负责”,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地矿处以及地矿处的工作人员乔x尽了应尽的监管职责,不存在失职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加强对大岗镇饭萝岗石场的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门行文将下列事项下放由番禺区分局办理:对违反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参见文件(穗国房字【2007326号)】

2、为了加强对大岗镇饭萝岗石场的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专门授权番禺区分局行使下例权力: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参见行政事项内部委托书(有效期2007710日至2010630日止)]

3、为了加强对大岗镇饭萝岗石场的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专门授权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完成相关事项:广州市地调院协助评审局机关做好已发证矿山日常监管工作,主要检查矿山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是否边开采边复绿,是否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机关反映。

4、证人陈x强等诸多证人均证实,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乔x、林x强、越x国等人多次到过饭萝岗石场检查。这说明乔x工作还是认真负责的,至于说是否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深度,单凭肉眼是无法判断的,也没用人向其反应挖矿超过深度的问题。

5、证人越x国(原地矿处处长)证实,地矿处委托了地调院进行日常检查工作,正常工作要定期汇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地矿处汇报。这证明地矿处及乔x等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相反地调院接受委托后却没有向广州市国土局、地矿处以及乔x反应任何问题。

6、证人薛x钦证实饭萝岗石场的具体日常监管工作委托了番禺区国土部门进行,另外,地矿处还委托了市地调院进行检测。地矿处的人员空闲时,乔x副处长都会派人到矿山企业检查,或者领导们有时候自己也会去检查的。其还证明,对饭萝岗水上公园项目采矿行为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区国土部门负责。如果区里面向地矿处反应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采矿的问题,该处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6点说明乔x不仅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相反,乔x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陈x强、陈x泽和廖x威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违反许可规定,严重超层越界采石数量达5702580立方米的认定是错误的。真实的情况是,5702580立方米采石数量是长达9年的开采量,而并非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开采量。

本案的案卷材料清晰地显示采石数量5702580立方米是2000年到2009年的开采总量,市国土局078月发的采矿证期限是078月到0812月,许可证准予开采矿区的深度由40米至负20米标高,但是实际上,在下发许可证之前,矿区的深度已经远远超过负20米。

第一,证人邓x文的证言证明,早在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即20073月时,饭萝岗石场最深的深度也有负40多米。

第二、证人陈x兴的证言证明,在发证之前,饭萝岗三个石场的平均深度约有三、四十米。

第三,在广州市国土局地矿处备案的饭萝岗开发建设土地利用平整方案,反映饭萝岗在发证前据调查采石坑最深处为-42.7,要平整到负20米需回填52.43万立方米石方量。

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竟把9年的开采责任强加于申诉人乔x,并把采矿证181万方合法开采计入570万方“非法开采”之内,不仅时间对不上,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因为仅凭采矿证领的炸药也只能开采181万方,哪能炸出570万方石头!可见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实在荒谬!更何况乔x是在200512月才调任地矿处副处长,之前的事情不应当由他负责,调任地矿处副处长后,也是上有处长、局长下有科员办事员,凭什么认定乔x个人负责。

综上,5702580立方米的数据是自饭萝岗石场被开采之日(至少2001年之前)至检测之日20099月期间总的开采量,不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矿石的量,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乔x对被非法开采的5702580立方米承担监管不力的职责,这是明确错误的,亦是不合理的。

三、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乔x玩忽职守,未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是错误的。

关于《采矿许可证》年检的问题,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函(粤国土资矿管函【20102420号)第五条证实,“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人,下一年接受年检”,本案许可证没有参与年检是完全符合2420号复函的文件精神的。因为年检是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20084月份进行的正是检查2007112月情况的“2007年年度检查”,正是这个证“当年”的年检,它不是2008112月全年情况进行检查,因为它无法在4月对2008112月全年情况进行检查。这个证的“下一年”即2008年的年检在20094月进行,而这个证2008年年底到期,所以也无法参加20094月份的年检。所以乔x对此并没有责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四、即使对水上公园建设项目违法超采广州市国土局负有责任,也不是广州市国土局地矿处的责任,更不是乔x的责任,而应当是广州市土地矿产监察处的责任。

因为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内设土地矿产监察处,该处的职责包括预防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的发生、依法查处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等。而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提到的“三定”,以及省国土厅《关于对建设用地项目占用矿产资源处理意见的批复》,地矿处主要起到的是宏观监督的责任,针对的主要是进入流通领域的矿产资源,不包括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监管方式表现为对采矿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核、以合法的程序颁发许可证并收取补偿费等。

由此可见,本案水上公园项目涉及违法采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矿产监察处去首先预防和事后查处,也就是说,假如存在问题和责任,也只能是说是土地矿产监察处没有尽到事先的预防的责任和事后进行依法查处的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地矿处的责任。被告乔x所在的地矿处在水上公园建设项目中所负有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审核和颁发采矿许可证。而乔x及地矿处在审核及颁发采矿许可证时是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各部门会审后颁发的,不存在任何的失误。

五、本案的番禺区饭萝岗水上公园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他的主要监管单位属于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如果说要追究责任,更应当追究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番禺区飯萝岗水上公园整治改造工地是一项建筑工程,所以从规划到实施,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领取炸药,爆破施工,这些不是广州市国土局监管范围。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证明番禺区飯萝岗水上公园项目工程监管主体是番禺区建设局。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3)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5)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工期。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很显然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上述相关规定,番禺区飯萝岗水上公园项目工程作为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的建设工程,其主管部门是番禺区建设局。如果水上公园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最初的规划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番禺区建设局进行监督和处罚。广州市国土局以及国土局地矿处不能超越权力的边界进行管辖,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在本案中,陈x强等人作为承包水上公园项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首先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x强等人超层越界据本案的证据表明主要是超层,超层是指 “超过合同规定的标高负30米”,所以陈x强等人采石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采矿证,他们是在整治改造施工中超过合同规定的工地负30米下限采石,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却说成超过采矿证负20米下限,认定申诉人不制止是“玩忽职守”,并以此对申诉人乔x定罪。如果这样定罪,有两个问题无法解释:〈1〉对负20米至负30米之间的采石地矿处以及申诉人该不该制止?如果应该,是不是说番禺区区政府批准的这个项目是非法的?既是合法的,不应该制止,申诉人乔x就没有错,因而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2〉对负30米以下的采石是用建设工程合同去约束还是用采矿证去制止?既然工地受工程合同调整,负30米是合同的规定,合同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当然只能由甲方用工程合同去制止,跟申诉人乔x就没有关系。番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不应当由市国土局及申诉人乔x等人来监管。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和建设的主管部门才是监督的主体,如果说存在玩忽职守的嫌疑,要追究的应当是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国土厅340号文进一步证明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的部分即超层开采部分不属于地矿处及乔x的监管职责范围。

广东省国土厅340号文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采石如工程自用或用于公益事业的不用领采矿证。第三条规定用于销售的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根据《饭萝岗水上公园项目开采整治方案》,开采出来的石料是用于三方面的,分别是:一、水利堤围和江河整治、二、投入流通领域,三、平整场地。由此可见,饭萝岗石场这个水上公园建设项目对于340号文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都同时符合,即这个项目采石分为“工程自用、“公益事业”、“销售”三种用途,采矿证内销售的适用第三条,采矿证外“工程自用”、“公益事业”的适用第二条,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地说,许可证范围内用于销售的的采石由地矿处委托的番禺区矿委监管,许可证范围外用于“工程自用”、“公益事业”的不受国土局监管,而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监管。

综上,本案中,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乔x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是完全错误的,请求贵院通过再审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并宣判申诉人乔x不构成犯罪。

 

第二部分  关于受贿罪

一、证人陈x强和陈x泽不能证明乔x有受贿行为

x强和陈x泽只能证明石业公司经理郭x华向他们收了钱,但并不能证明郭x华收的钱是用于向他人行贿,所以这两个证人只能证明石业公司经理有受贿或索贿的行为,而不能证明上诉人乔x有受贿的行为。

二、本案所谓的六宗受贿事实没有一宗能够成立。

首先,陈x强在他的所有的证词里面说给乔x送了钱,但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确实送过钱给乔x

其次,按照郭x华的说法,张x泉多次要郭x华给钱乔x、林x强、陈x成等人,另外郭x华在证词里说行贿还要向镇政府领导请示,郭x华的这种说法也太令人费解!因为张x泉作为大岗镇的一个党委委员,为什么要这样做?其目的动机何在?因为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大岗镇党委委员张x泉是石场的幕后老板,也不能证明其收受了郭x华等人的贿赂,如果张x泉没有前面假设的犯罪事实,他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第三,本案所有证人均不能确凿地证实上诉人乔x有受贿行为:

1、第一宗所谓2007年中秋前后,乔x受贿一万元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证人郭x华的证言里说他在给陈x成的好处费的同时,也让陈x成帮转交好处费乔x等人。这里存在几个问题不能排除:不能排除陈x成收了后并没有将钱转给乔x,虽然陈x成在他的证词里面说是后来给了乔x和林x强,却不能说出是在什么地方给的,又没有第三人证明看见陈x成给乔x钱。

2、第二宗所谓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收授2万元的旅游费,也是漏洞百出。

x华在证词里说是:张x泉说,陈x成陪乔x副处长到大岗石场检查,要其给他们准备2万元旅游费。其拿了4万元分两个信封装好给了张x泉,让他接待陈x成和乔x等人。而证人张x泉的说法却又是另一个版本:2007年中秋节前,郭x华打电话给其,说陈x成陪乔x来了大岗石场巡查。后来石业公司的人和陈x成、乔x一起看完石场后,郭x华跟其说他有事去东莞,让其接待他们,并拿了各2万元共4万元给了其,让其在吃饭的时候交给陈x成、乔x他们。之后,其和陈x成、乔x去了灵山华记饭店吃饭。在房间里,其将这两个装了钱的信封交给了陈x成,并让陈x成再转交给乔x的,跟他们说这是他们去旅游的,陈x成和乔x都收下了。

上面郭x华的证言和张x泉的证言表面上看都是公诉机关用来证明郭x华给乔x送了2万元旅游费,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两人编的同一个故事并不严密,更不完美:郭x华说是张x泉要他给乔x等人准备2万元旅游费;张x泉的说法刚好相反,说是:郭x华主动要送2万元旅游费给乔x,这是破绽之一;破绽之二是,郭x华说他准备了4万元分2个信封装好给了张x泉,让他接待陈x成和乔x等人;但张x泉的说法是,郭x华将两个装了钱的信封交给陈x成,并让陈x成再转交给乔x。很显然两人对这些细节的描述完全是不一致的,因此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事实完全是编造的。

3、第三宗所谓2007年底或2008年初的3万元的接待费,更是离奇荒诞。

x华说:2007年底或2008年初的有一天,陈x成对他说乔x、林伟成几个处长及他们的家属到莲花山玩,郭x华就向陈x成提出要接待他们,并让陈x成到时候代其给个红包给各位处长。陈x成就说要3万元接待费,郭x华向镇领导请示后,张x泉同意其给3万元去接待地矿处的领导。至于当时陈x成怎么用的3万元,其就不清楚。

x泉在证词里却根本没有提到有3万元的接待费一事,还有就是郭x华要行贿或接待,完全也是个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为什么要向作为一级政府的大岗镇镇政府的领导请示?这不是无稽之谈。所以证人陈x成说用了3万元接待费中的5千元送给乔x完全是一派胡言。

4、第四宗所谓2008年春节前一天所谓受贿一万元更是编造的一出并不高明的闹剧。

x华说:2008年春节前一天,陈x成带了地矿处的乔处(乔x)、林处到大岗镇石场检查,张x泉叫其准备每人给1万元。其就准备了三个1万元的信封。吃饭时,其将三个各一万元的信封交给张x泉,由张x泉分别给了陈x成、林处、乔处每人一个,陈x成、林处、乔处都收了信封。

x泉:在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郭x华说陈x成、乔x和林x强下来大岗视察工作。在酒楼吃饭的时候,郭x华预先拿了三个分装好各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其,让其将这三万元给陈x成、乔x和林x强。于是,在房间吃饭的时候,其将各装有1万元的信封分别交给了陈x成、乔x和林x强,并说这是给他们过节的。陈x成、乔x和林x强都当场收下了。给钱的时候,郭x华也在场的。

x成:2008年过(春)节前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乔x、林x强和郭x华吃饭后也去到雍富酒店准备洗脚。也是在洗脚前,郭x华也是给了其三个各装有1万元的信封,并叫其自己要一万元,剩下两个信封让其交给乔x和林x强。之后,其就在房间里,将另外两个信封交给了乔x和林x强。

仔细比对上述三人的说辞,也会发现矛盾百出,张x泉和郭x华说是张x泉在房间吃饭的时候由张x泉把三个各装有1万元的信封分别给了陈x成、林x强、乔x。而陈x成则有鼻子有眼的说是在雍富酒店洗脚场准备洗脚前,郭x华给了其三个各装有1万元的信封,并叫其自己要一万元,剩下两个信封让其交给乔x和林x强。之后,其就在房间里,将另外两个信封交给了乔x和林x强。很显然前面两个人说是由张x泉直接交钱给乔x,陈x成说是由他将钱交给乔x,这是由谁交钱给乔x几个人的说辞不同;其二是地点不同,前面两个人说的地点是饭店;后面陈x成说的是洗脚场。

5、第五宗所谓的2008年中秋节前一天受贿一万元也是疑窦丛丛。

x华:2008年中秋节前一天,张x泉对其说,陈x成陪乔x要下来大岗视察,让其准备2万元送给陈x成和乔x。于是其又拿了2个信封,每个信封各装有1万元到张x泉的办公室给张x泉。后来,其和张x泉请陈x成和乔x在吃饭,由张x泉给陈x成和乔x每人1万元。

x泉:2008年中秋节前一天,郭x华打电话给其说陈x成和乔x正在下来检查的路上,叫其中午一起去吃饭。郭x华来到酒楼后,把两个分别装有1万元的信封交给其,让其转交给陈x强和乔x。吃完饭后,其在停车场分别将这两个装了钱的信封给了陈x成和乔x,并跟他们说是给他们过节的。陈x成和乔x收下后,分别驾车离开。

在这起所谓的受贿案中,矛盾也是显而易见,首先是郭x华说是张x泉打电话给他,陈x成陪乔x要下来大岗视察,并要他准备2万元送给陈x成和乔x;而张x泉的说法是相反,说是郭x华打电话给他,并且是郭x华主动把分别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交给他。其次、是地点不对,2008年中秋前一天的1万元,郭x华的陈述是在张x泉办公室给张x泉的,而张x泉的陈述是在酒楼郭x华给他的,两者的陈述的地点打架;第三、如果陈x成收了一万元,为什么陈x成在他的证词里面没有提到这一起受贿那。很显然编造行贿这个故事的前提下,他们对细节的把握并不完美。

6、第六宗所谓2009年春节受贿一万元也是事实不清。

x华:2009年春节,陈x成来到大岗吃饭,其又交了3个信封给陈x成,每个信封1万元。其中1个信封给陈x成,另外2个让陈x成帮其分别转交给林x强和乔x

x成在他的证词里面却没有交代这么一回事,说明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按照郭x华的说法,陈x成转交一万元给林x强,一万元给乔x,自己留下一万元,既然陈x成否认收过这些钱,也没有认定陈x成收过一万元,又凭什么认定乔x收过一万元。

三、林x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也证明申诉人乔x受贿的事实纯属虚构。

在本案中,指证乔x受贿的证人均同时证明乔x的同事林x强有受贿行为,但同样的证人同样的指证,申诉人乔x和他的同事林x强的遭遇的结果却完全不一样,乔x有罪,林x强无罪,办案单位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是不是太把法律当儿戏,这样处理公平正义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到底是谁在践踏中国的法律!

四、证人指证乔x受贿数额出入甚大也说明了受贿一事属于虚构。

x泉在证词里陈述乔x受贿的数额是4万元,郭x华陈述的乔x受贿数额超过超6万元,陈x成陈述乔x受贿数额是6.3万元,法院认定的乔x受贿总额5.5万元,这些数字打架充分说明这个案件事实不清,是个糊涂案。

一审、二审法院均在没有查清这些事实,也没有通知上述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就极其草率地认定乔x接受贿赂,是非常错误的。

五、申诉人乔x缺乏受贿的客观条件。

由于水上公园项目并非被告负责监管,被告无法为郭x华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因此,郭x华根本没有必要对被告进行贿赂。而且,在郭x华的供述里,也没有对申诉人提出任何谋取非法利益的要求。郭x华毫无缘由地对申诉人行贿,与常理不符。

六、申诉人第一次招供是在特殊背景下的产物,是诱供的结果,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除了在第一次被诱供的特殊情况下承认收受贿赂外,随后所有的辩解均否认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只有201064日一天的供述,在其后的多份供述里,被告均对收受贿赂予以否认,并对64日的供述进行了解释。

第一次口供的形成有它特殊的背景,如果不了解这个特殊的背景,就无法理解为什么申诉人乔x会胡乱招供。据乔x反映,这个特殊的背景就是当时所谓的广州市国土局涉嫌番禺饭萝岗水上公园项目“两亿渎职大案”,广州市国土局纪委书记韩xx因不懂业务,无法应对调查,因矿产违法的预防、查处职责在局土地矿产监察处,07年前后正由韩xx分管,若这个“大案”成立,他首先要承担领导责任。韩xx不了解这是个建设项目,市国土局没有监管责任,韩xx没有责任,申诉人乔x也没有责任,监管责任应当是建设局。为了应对调查,韩xx等人想到利用编造乔x所谓的受贿几万元作台阶,换取番禺区检察院停止对所谓“两亿渎职大案”的调查,所以乔x玩忽职守案和受贿案是广州市国土局和番禺区检察院协商交易的产物,当时韩xx向乔x许诺,为了大局,你受点委屈,我们国土局会把事情处理好,局纪委的陈x也再三做申诉人的工作,说这种事不会移送司法。后来乔x认识到这是个陷阱后在随后的口供中均否定这个“供认”显然是很正常的,因为这个“供认”是在韩xx、陈x和番禺检察院郑某等人的误导和“指点”下形成的。这可以查看201064上午、中午完整的监控录像就可看到郑某念两段证词供乔x抄写的情形。因此乔x第一次供认受贿是为了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而乱讲的,是在诱供的情况下形成的,应当对第一次口供这个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查清这次诱供的情形,只要调取201064上午、中午完整的监控录像就真相大白了,因此请求法院向番禺区检察院调取201064上午到中午的完整的监控录像。

综上,收受贿赂款一事,仅有郭x华、张x泉、陈x成的证言,而且三位证人证言是相矛盾的,乔x的前后供述也不一致,并否认了前期的供述(收款7万元),陈述未收到过任何人的贿送的现金。但原一、二审法院却无视案件的这些事实,错误地认定乔x收受贿赂款5.5万元,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没收财产一万元是完全错误的。

总之,司法部门对乔x无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行贿罪的指控都是不能成立的。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因此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作出公正判决,宣判乔x无罪。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乔x

                          申诉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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