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谈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城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因此法律将入户抢劫作为八种加重处罚的抢劫情节之一。
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办公场所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店、饭店、客房、共公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因为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供公众生活,生产的封闭性场所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不存在“户”所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上述场所不仅与外界有一定联系,而且还有相应的保卫机构,对抢劫罪的实施有较大的抵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降抵抢劫发生概率不致辞于对公民基本安全感造成太大威胁,再者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刑法将其与“入户抢劫”并列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
黄利红律师认为即使入户也不一定就是入户抢劫,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认定是否入户抢劫,还要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有无牵连关系。黄律师强调除了将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已产生抢劫的犯意,而把入户作为抢劫的先行条件的犯罪认定为入户抢劫外,其他没有牵连关系的户内抢劫情况只应当认定为普通抢劫,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张三入户前无抢劫犯意,为泄愤报复入户伤害他人后,又顺手牵羊抢走被害人贵重物品手表,在这个案件中开始张三只有伤害而无抢劫的动机。临时起意行抢的,不宜视为入户抢劫,只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理,而不应当按入户抢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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