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媒体报道

资深记者就违章建筑问题采访法律专家广州律师黄利红

作者:胡怀土 来源: 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昨日本报独家披露广州最大宅基地龙怡苑三期违建,在烂尾7年后竟被装修出租牟利。昨天,本报记者再次回访龙怡苑,发现小区物管保安及开发商工作人员警惕性提升,一家本地电视台记者隐蔽进入小区刚用手机拍摄视频即被发现。 记者昨日发现,这个宅基地违建案虽然经法院两审判决,整个事件前后已近10年,但是这个看似清晰的案件仍是疑点重重。

疑点1 违建为何不当即拆除?

       小区3期3栋塔楼至2004年11月底当地政府强制叫停时仍是半拉子工程,外墙红砖、水泥都是裸露的,又已定性为非法违建,为何不当即拆除这颗“定时炸弹”呢?

        有消息人士表示,这是开发商太“狡猾”,按照开发商与前进一社所签协议,分成给一社村民的集体物业即是最后开工的三期。不过记者昨日现场调查发现,开发商对外出租的三期东侧塔楼住户根本就不是前进村民;更何况即使是前进村民所有的宅基地房,近年来强拆的城中村村民违建并不在少数,这个似乎并非不拆的理由。

疑点2 为何不没收开发商非法所得?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直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来看,对2006年此案终审判决有不同意见,“难以理解法官的判决,为何不没收开发商的非法所得?从法理角度分析,没收非法所得是基本的要求”。

        他分析道,法院的判决词显示法院查明了“龙怡苑售楼收入为7928万余元,费用支出则仅为2272万余元”,也就是说开发商的利润高达5656万之巨。但是奇怪的是,法院既然已查明开发商非法经营所得,但对开发商两主犯的处罚却明显偏轻,刑事方面是对总经理刘业祥、周考仪各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但是两人的罚金加起来才区区250万元,这仅仅只是开发商非法所得的1/20。 结果是三年半监狱出来,两个开发商“合法”坐拥5000多万元巨款,实力反而大增。

疑点3 烂尾3期会否再次成功抢住?

        目前开发商对烂尾3期东侧塔楼的做法明显就是拷贝此前一、二期的做法,利用低价吸引住户入住,以住户之众要挟政府接受既成事实。

       更可怕的是,至少截至目前开发商是成功的:1期、2期1400多户住户入住后,2004年底当地政府曾组织防暴警察、城管等数百人的队伍开进小区,欲以断水断电为先导逼迁抢住的上千住户,结果矛盾转移了,本来“声讨”开发商的住户,挂上了横幅称要“保卫家园”。而本是矛盾焦点的开发商却一边躲在一旁看热闹,一边偷笑地数自己的5000万元巨额利润。

       3期烂尾的3栋塔楼虽然目前只完成1栋塔楼的装修及招租,但是记者在现场发现另外两栋塔楼大堂都已装上不锈钢铁门,而且已经有多个工人的身影不时出现在另外两栋塔楼的窗口,很明显开发商胃口并不会止步于东侧1座塔楼;一旦监管部门稍一“打盹”,另外两座塔楼估计又要全部招租完成,所有阳台上又晾挂上衣服了。 坦率地说如果三栋塔楼真如开发商所愿悄然入住数百户的话,当地政府处理起来确实相当棘手,再次被迫接受已成事实并非不可能的事,小区一期二期已是前车之鉴。

 疑点4 非法开发商会否成最后大赢家?

        龙怡苑牵涉天河区政府、购买住户、前进一社、开发商共四方利益相关者,三者多是输家,开发商已是最大赢家,但是作为罪魁祸首的开发商能否笑到最后呢? 天河区政府是最大输家:政府权威受到严重影响。由于部分职能部门干部被拉下水导致最大的宅基地违建竟然成功建成出售。 购买住户付出了巨款却不时为小区作为违建可能被强拆而担忧。 前进一社也是输家。第一,此前与开发商约定的12000平方米集体物业及商铺烂尾多年没有收益,而且解决还遥遥无期;其次,2006年法院终审判决前进一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处罚金200万元;第三,前进一社原社长刘某还因龙怡苑案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目前来看最大赢家是开发商,虽然他俩付出三年半自由,但是却获得5656万元巨额暴利;其次,小区一期二期1400多户的物业管理成为他们的长期稳定收益项目。

http://news.gz.soufun.com/2011-04-09/4829020.html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