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条 检察人员出庭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八十八条【检察人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相关法规]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院当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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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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