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条 全面审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全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相关法规]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2O0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要根据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特点,完善第二审程序和开庭审理方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四)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五)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八)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法释〔2010〕6号 2010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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