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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