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单独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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