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条 拘留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关法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5.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前述司法解释中已作出规定的不再列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7月24日)
[问题7]行为人因某一特定事由被依法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又因另外事由被刑事拘留的,先前被行政拘留的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答:由于被刑事拘留的事由与行为人先前被行政拘留的事由分属不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对行为人作出刑事判决时,先前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不应当在M刑事判决的期间中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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