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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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相关法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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