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相关法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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