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3日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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