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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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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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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