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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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 日)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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