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 日)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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