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人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而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 日)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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