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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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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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日)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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