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日)
第八十九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主)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二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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