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