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GF;`B\bBI*AAI%8-X.DT4c#R)@Ta^T,bL%WJ],\R0: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7:`49#I7\>B%5/L@.22':8aJ$F^cM.#=YT^>TCVcYNP6月25 日)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RW6,<+\a>)XP8SSR<(-(9G(b\.Cb<X"UY1EJ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胡燕来--天胡网(http://www.tianhuwang.com)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K0,b@a(5L<L4NY'V8Q("4$>)B-9BA0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Qb*P>&b.*@M3DSS`=G5C;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AA`[QABD>Z6@HE/UCYKHN?cb1[L9S,0?日)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24Tc/U^.Z<+^V@E[\aZ6:;*9$%P[K&'CZKU;Y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L$2!-]SX^?0OE*X^/DOG^DW5U%;N/MQ&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ML.X>D8/VL2X;=U+.QMcdWX%Y+`&MST.-2J7+>c)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O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_!3,%cP[RA?PO"LZ0C(S9X:'a@F]FUY;A;?Q2C=\8R2bQd+9M!D=cd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O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O0米以>S@((C*"6UG>QB`=389=$DL1_.PP!4[E<91E2&?,I(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Y'2:!M**T4,bGB,)+@];R:.V6.Y*aF6<^UC\985Q>'^=-&J(4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E'>`-0bCHL81c`[6L%QMO*V/']K.JRIAX+K:R#RY13)LMHa7AN:7b&%S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

(三)4#I'V?<#\FB6CBMA/LXG*N3TBdSMaP+"(@.a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UH";F(K=`:!L@_\!,4'=bKLa&IMAY-<']/^\FbTb&TC[1Wb"Q>-Y0_,Y-D\8b8`.2: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dKJ[&9UcED^D$1W;6="Ud7H-^#*Z!2A%H(J<7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2O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 ;

(三)M@<(Pba*4VLIV[3GO5"&`O:$FaV9UR!FYF;ZX;0E2Q)Y]:7O"]Y!V"UQ``E@)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50支以上的:

(二)^7N8KdZ``YU!B.]DYG*M!G-++6`b;AI$I.^]ZD_AYF\/29[IaW);ND违规销售枪支30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4)+\9?2@4@L5U^_E`RC[)H5dO%+18<CX$PDIbOF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K/`*$1<02PALE-H'X`Q'V-9W+*]S0ICZ[Y`C])UZ1_Q==G>$[_NaE"*7YNC\,/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O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O枚以上或者<XQRN>@JL9,T_`LU_0b#I0E"#\J/N.*5ZWcDYT>a^&导火索、导爆索3O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47M@E3H^+@;[Oa$c1CYKMV,8+:/%PI^%**3QO(S]G&U)20+\H?*IX*WY^J.-$`&5=;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即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AI?1]b#"b?`&K=UIP)P'9#\ZSUR*NLGAXJ>aA+._KB!M(?"72U:MU_[-U>"QGE^"MCL+)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Za.2P[1(M/,-IZ['.[_``/E-C8a,2/N=W!EODJ!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O发以上,气枪铅弹10/DF:$+@%3Kbb#[D+G6VQ]UEQ`GLTY"A,cTK:!7VV7\;XQ`RE*%3,Y.$BE0*UIE-]N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I]"'"bM$C9'@S4;E0?@/`:/T7=!&8"T5]O(%.B-0:)[?>X/'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PE>IdK&=^aK0WD"]-T:@`Z&1"P&<+c#L(WAbF`]]^CNR6`3+LVM\R9EJ,#I!VSOQ$O(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_"&'b3_]Y!'a*RR$,;[A-WV99aVF.J)+U@DU"H: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LBR@3ZY`Q20R'E6VFEEa\I0IX$0XJ2$">131TScIGQC\8;H,4Z+$b%9(-^1a#3/0WG[*7>[c))OYA+#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千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O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W[IO;'5#@B8!R-74VE#0!Y0[`B'G;IFV,?L,.5B\CA^\1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WEc:!/\QF%'b84;=NCJ'%[A6-d0SKF.>M<_-?83(+Q3H3$H*&Q2C97'MR5FUX04-J`)&c][=X>YH>\@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I,$"V%7*"4/XEaA)+]BA=X8C4>0*0KK7-+=SW;@6JTL!PZ!'_R3L`7:ES?1HKa]ARB+I: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O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0]?5;`/;2bF%caAC9OZI`.KJ3dY:1ETZTPUD.]^c]^Y_:4J!TaS-/&.8D#VG"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cc":V+J6#SXdNOK-S/GAHQ?#b:U_//:Z/WG'&Z^&HAASbb84OJPU(4?F:)(;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6=>5\FWZ?CP*?5B-]W'Tb?ZD:4%&/T`^5G2/KHM=1_OMY-`'C"[3(Gc3K<A2FT*IH^"23<a3#TA$5Z'ANC5P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3日)
VL-O?CD]Z])V\C56,VOa%6*VC&C6NSFX0)Bc8JA"6/MO'R2:"=7!;&^[W7a#&9$-CA$8Y58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4]=JGDC'Y#"428%([:bO(Id!D&5';,QF@&GFJK)O(!BYL2#S$C.b@D?YC/b".%6cQ]HSI--V-aVLJ:24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T4ac+3)_HT[<9(Pa5I"!0<I#/'YADN,I=b%4/]["cN6JYBW4X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_9-@<WMA*X:$`IN??NU?LN:7[TP:2!SIU#MT3IBR#0LF+5>!%<a:$_!>0`>&%Y%Y)9N:,%(=.'=>H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