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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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Z$T,`S!$X?\a1S8;+4OMQA_>9E$3+0=IF42G*A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6.)"!B<'?aZI\(+b菲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N:>5\bW=4AD@N%)EK]$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日)

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胡燕来--天胡网(http://www.tianhuwang.com)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三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HNC6a\20V)MO7.: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J1O)A`ZD]GR4PCd'-'9E]K\?:^,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CT`KG$,c/6PWL)Q`R`A。

第五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D[[<4/K^(=KXI[-(_%&LC"Sc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5HKU8];G>+X6^_M$bP0LT2AMP7/%3V&8a8[-WIL6"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bQH69*W*c%D)4U."43+\=?"82MV!<"d>@9SLUc\PX2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LU+_^V1`T_&HB`*a84P0"0[R5Z>X&0#3S1F&W54R\.bC(N.]72^\DG*7+*K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d=DD#44MX2#N`HD\L!A^7*!<<!!I`^Zc\_c0I>K'64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H6PIUT\<VGI/-;&<%>3UG?YSL!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9:9@YEY>DGGY`Y`I`<6+H9(:A"dMM:72&b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U`b3_=8UaT'L'E$?=B8%DOX8cI%@(\OSMdP/'0F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c"*F*O%7,9B7O#4H'b,J3VVEVON9C(5!;(U&PCT%\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R&8;L4P$cMO!94#VA)MX$1WM\'C.-E)!?Xb`PAS9U\C-X.dAS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0.JC[(I:9W4,)0XNJ`^Y>b5[(,[JB]1cPM7J!3$W`FW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T.3<8%84K>E#+=Q1KRPM4Z*b@WW&Va`^C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b14Ac-V]SM"R4LY?I)-7W,RWb\EMS_W$V0K/^V5`8S%)6L[)[(%*>(!9O),6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Q/'*0<V]C/\W1d8T;@D-I/#CJ@-^G3%?9;LbG-L"/P$T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BZ_M3R1^STOOB4;+K$8-W5=\RL-,V$=U)T&VE9="M1-3dJbU=Y#bD;1A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ba]U7@-H_/E#5:=V,(8K(-UUOB"^[E?KCR!VG;HXYG"]Y1/P+P_TC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2\/4KM?DCdaC=#1=]ZU.([0&YVB)=IN1b7-5]%d9V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cIcL/QBMJTFH8&P&["'A6O(;RI32_C0(RXN@)D(WDCWP.<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Z)VN[0;aC"P!(H=&OA4bJ64K$aYZ$I&<+=<Ba#U$I,]/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bc6#%P0K>d"V>DPYM*Cc26>/M(S2I+5>DbQ$%O0':=D3B7A(1[a.%<^%;.B!b53+T[J=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Q+3(QEOB-b)R-6X@aAI+$!6R&0,7G_0I,W)S'`HHG/FY0*SS<YDM)?OG&M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9$M1.!8>FLS$3EEcV/Y4.E245GXN-c1+I>J[9G_U_Q-E3=`b2Aa#SQFM=0$/&0[LDHc_[=a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0CO+V36(:58,Mb4Q,O"W$VE]0%(Z!;*1V`*=EY_@+GW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YWc2a[dL,\%b<]71H!Da5>HLQMXS[&Z;S3`]_)ZX^7FS[?+,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S"3d\YCTE%P6$QH2V/?_3c&XcC$F^[G<'QA]&*8K*7XD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_$8*da[+BC$=>;MCM*2I9#R4[T`\ZVUB8`aE*,T:`&S&]':?VKY5ZO@ZMd>\E\?ZC@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X#.TX8&Z.A`'4'Ta=*O98$Z=GP>,?(MP^E0CRMJDNT3.4RD)C'S%JS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QM\I1?*LR`YF;M[#F*8OD<9>:FQ&-Y:3,(?<V"L?A`(\B#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C]_XNL$JF:NcCQF/FW+15YaN7'CJ49/4_J?)/):;>DT,#E]'*,TIFE0b[2%+<1YSY*b*+<F?&\1B%,1W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VTE1a#b8^V5&X9GX>(&!\65LZT?2O2,`W12ALYc`4WSKV"=IOFV[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U#+&VQ6B`2`(C6/BPIGWLdRCWY*TT@S@Y\(6TcB*]*@J,!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B]HX%KL/4^)W\N2)Aa%JZ7Q_E12B_"K/97)a1??a<>^S`Q[I6Y^GB6,^[%O@%^$/#'V395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N%[TFG*[?!9+ba%BO"1S+7CY8I);Bb;TU4:ZCW>K1S--#H$F6a%^_YC/&.VKU=`/Q8F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J=NFEJa[<M)AJ2Ac!MX[.[X<#I2\]\QYUB*UcM6'B0EOEFZ@b4"2D%"S#R?O';DNR]5^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QC)J\W5F+KF^OJN(@G'CX,L!I'\5*`_<1TNIKK):N3Z,"K.'.G^Y.E_:)>LUJBJ/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U,J,`7`HL:+%Q+T/R`IW8E&@B\_9=2;%,-0&(?QN<!a`'>"F],M>'#YW:R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3\Y;8Yc$L7'1`X/Q6QA^_7PB%;QV#8WL$77Y:4Z.a(WJ"CSX<`5U*@T0P^]J/JA@NcA53R,"c:?*>CB#"c!];'(E\%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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