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法律意见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x057-x062号的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不能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1、公证书不客观不真实,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所述涉案作品的作者分别是李x龙或刘x华,但被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中的李海想龙或刘想华就是涉案中的作者本人。附件内容:“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2.作品原载报刊原件一套;3.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在公证书中并没有看到这三个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公证书并没有就缺失附件的情况做出说明,而是做出了“兹证明前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的公证内容,证词与合同内容事实并不相符,该公证书有可能伪造,其客观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程序不合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公证书除了上面我们所提及的问题外,该公证书还缺少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说明,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第2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规定。
二、被上诉人不是适格主体,不具备起诉资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的企业经营范围是“版权代理”。被上诉人与众多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诉讼赔偿分成。实际上是有计划的从事或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3条和6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求。
三、假设一审判决认定证据没有问题,一审判决的结果也是显示公正。
一审判决中6案涉案文章总计2.12万字,总计赔付18900元,赔付畸高的理由如下:
1、涉案的6篇文章创作性较为一般;涉案作品是网友上传至网站,访问量极少,未从中获利,未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
2、在相同类型案件判决中,其他法院判决均以每千字不足100元计算:
(2015)沪知民终字第792号,涉案文章8篇,字数28千字。以每千字不足100元计算,判决赔付经济损失2700元。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74号,涉案文章5篇,字数26千字。以每千字不足100元计算,判决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400元。在该案中涉及到的文章《赞助营销:有效赞助,打造品牌赢家的利器》和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6060涉案的文章为一致。《营销人要具备做间谍的功夫》和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6058涉案的文章为一致。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693号,涉案文章1篇,字数3.5千字。以每千字不足100元计算,判决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00元。在该案中涉及到的文章《要用情感控制消费者的潜意识》和上诉人(2016)粤0106民初6061涉案的文章为一致。
因此,假设被上诉人证据被采信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按照每千字100元的赔付标准做出判决,那6案涉案文章总计2.12万字赔付的金额也应当为2120元。
四、一审判决的律师费严重不合理。假设上诉人有侵权的情形,也不应当机械地按六个案件来计算律师费。而应当按一个案件来计算律师费3000元。
1、被上诉人在全国范围内与数千家企业进行批量诉讼,工作难度低。本次(2016)粤0106民初6057-6062号6个案件同时诉讼,同时开庭审理,案件简易,未给被上诉人律师增加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六个案件的工作量与一个案件的工作量并无分别。
2、相同类型案件,在(2015)沪知民终字第792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74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693号判决书中律师费加上相关费用判决中每案均不超过500元
3、上诉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多次联系被上诉人律师愿意支付经济赔偿,但被上诉人律师拒不接受和解,本次诉讼完全可以避免。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费不合理。假设上诉人存在侵权情形,可以支持的火车票应当为492元。
被上诉人提供的火车票前往广州时间是2016年6月5日,返回郑州的时间是2016年6月8日。本次被上诉人前往广州与上诉人开庭外,2016年6月6日还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案号:(2016)粤0106民初6041号开庭,因此火车票应6案均摊减半收取。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要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 :广州市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2016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