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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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日)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Q>IJFWC>?AR*RQZBC&3^U_7NN.GS\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2SLOQVc5$5WbZP6_/G#=L.34J8d!9=%WOKN,Y6c$$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R.$4A@':&9R>RB\@$<Q;FS70"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胡燕来--天胡网(http://www.tianhuwang.com)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3F.I_5HBT$)O/ZU=c@.TXG\7"EWO=-VR,:-aUW";FX54[WaD: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U?)UX7^VRa3D/AAFc;C`J;`80N1\"&__5I5M^\.1*%BA3W63[(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UW*7c,PR\7=W*.WPF*]V9*#2_NX-.A\7%6C.5T1:@;aW4;S)_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Q1\]F9.)E*K!E/X0`K&T/YYIL27H>B5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WD%/7Q<W"ab@d[.^O.\G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WWG4`U.'(C^3B/R/X\`!-RUZ`0%"%G_1J%K6.IUH#=;.VRW_,=O[8_b\'G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aRD8($^_Hb*]0&@9:G+NDP[EI"*Q-&U]PKD*&0`M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V'_E:LLK)c]R\LI_X)c*G:Z"2bUJ8b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XJ;H\-8GMc*]Kb+IBI;B(JIYL@N`S.UWS:8UF26%Oc%,7S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3]c0:C;_C%/Q*G%H=G'[G6+I^`S!Q;)5A=]cA+a-B]^9@cGZ<Jc5X,V"U过)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REZ[-O75!I?'.57\B&Y0cV*P$/0+%-5!YTDFZ`O4`QS<[=d.O"HZ</B:`*GK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F3a'%.c@?@U&\/XMB9&A5Q!V$@/`S2=OWYG,5=?`KPE$-&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T<7.8S/P/>>!324&_C*d_%Zd:.(U5F0"K(ZNMP1M=%+2E++)+Y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G+=;9D[$MF+"VH!SY8PB"8Z7EBc>M$N:V6.H\,$WR--QP(NKHUIY70bD3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Y0<)P)L]0F<DX.V$JS!O`)!U;+dR3CWCNY6ROGWUc5"E<&I'#8WVEV='1=C0\TcQ:b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J%=6?F[4#V>%HOQMJ;<31AKQ"-b4<TQ^O+0*8NT!]Y4I;^O02D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a,8adDZ3+daB/UL'LGQ-OWSQ5F40cQ6>P#E$6A2),=3、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3JUC5*3P%3>_[3cI$/O4a6OXWcX'@X`4][28G(!W^-20OBZE>MJQ%Y()、(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2`0KT+VV0E`-W??`3Q39;3C)YK[Raa`bFY<COGS]R#=/N8SUc"Q,PI3S^0"^I9\G1'F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W1-6,XFbBc)0OBBP1Zc(7!5TX+L0/G>[<&F9M+T: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ZLI'M*797SMR?W6U=1"VYW\2`aa'I?TQGIZ7@-5-O?!0/DFF(E')%aW57?Q,?]LW2QF6*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WB>2G$>,_%!S`*T*SP5c]'W*R1JHQ@FZ@HT6O)P+<G)5<X##TG%#&b;5F<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B\\]P`1c\>14MI>cRc8(AS@RD$]$NcZD@ZVUNIWM5W]OG0.2%V=:M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19_X^_?-QI[&]:-C;*_5\LT&MJNF?!,49K@^BU.57-?ZE*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J_dJ=ID?DB\IZC3EL%^#/&GYG=0`!a4MCU""9@I6E3PIV%`+_HW%)W7_>AT[D+=P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E'C-U;RF[S3ORCE6bE%G-W4/3T6N.P?ZWC?#B@9%B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3J>@76M<5c4E0CTBW]3b$J:HNbZSPJ&W3S8[ORRa4%)B8#AV10<#+Q,,?[8Z1,.42@]0@<`"E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2N\JISE9DF$(W2!-,D'X,#2TUL1Z:T60^X!>E`;QaUUCSbG/1H"Q!GFE![MMYP,TJJ"`R#/O/H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b8#`=\)_C@1V82;L4Zd]a)(0A=02=9.W>+_16E;DK7'A8^$9VCQ47#R_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d=*",/(N>2SK_;IH16)5SF!80c#JW%"J"2!EL!B2Y'<,H2,A%(70<)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Y4=@W58SGPJ*(X?&?DPQ5<<);IFK,ZXL1(H-KR]/M$A.V3aF?/MG@HVO,(T@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QX1N9F-D+6\A";*49985H;J%%@bT=^2.b[)<8-+U0+401Q:=NK7<86&DT_SYS)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cCdKU-(<?61DVW&'UMO//IQ:*NMSD_SZ/##d?;G3c[=/8&\D'MR%4=RJ0P]LZU_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4`$W!F-4UH"J%H\6!*5Y2MC"W-KS6M//&U!7-"5:=Nc(KO(UV6WU6)/1c9!-1C*@(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F#Q/IJE]9"&2@]FT'N>b%`/M6bCd;cG\0&Y(ILU^^-<[@-,KC7)P7%OL8#]#7UM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4'Ta'Q/$Gc4";V9RMF9;^`<45;NSUZBS9D\`_>P'J0W"I?8-GRK"N"+EaWW@5bD2c?J6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b'1U8TYH5=`BXD`0)77=/\%)21#;KH'14C9=+[W>WH7HT8E-S7(+QQ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_Y7.9bC/4[1[Z`7#D%*)%PIC32,^?+=[S@(HZR'PO0YKX$+$"("_1-&G^P6B"N_4,&4_&;P:D&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F>bES:bZ=H]40C)DI!^a?Z,;0&U4c0'aG)B=T:M!H+]4FG2%44@O-828Ta!W7(T2:<=F8]_L5]BI、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O-0IM#O&=JMQ)G&EF0$J,&;LZ1TWQH.J;[B?-X7DM&a3?(bH?[(1_;^VDFc.)J;_R9cc,/.-'8@!'_-<P$6.AK>>7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5TbO.,O^[5*A_(96!7,#dHAT`1X'bK,.IL8+F_X`?<&]_-97)Q.PS`3-NZOPO5Oc^#A%T:(%G=PM;C';;9K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QN%X)Vc4['JJZDK4?TaF#&WOU$UMYN<U-.1Y^9J?M9-0:\/-$O!$?=*U9O"54*\6K+Z1\9F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胡燕来[a1/6DH3;5G(J__`]]EURG:%CO5'Q,N4;WO/`PYPK<E!$M3[).%2c85?9=:0`-X_>DP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9日法释〔20O,B)]^WH>4@9;#N17GGD)AU,_;)E[,BXa*J8&1P4SD>`'YaU299W?!6B=JSU]3a@`@G18AMc'<D09〕18号)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I!]I#WI9--b4$+:U4G02J-H'>[F+4QO)RXEYARbI,M9bR.:T^F\@X)!WYa9`Y![L%.^7/C4(VKU+7X;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W+(1%8%^#`=`A\9c0\#(\\?\)Vc'>'8KKUO&a+9CTLO&b/)$a;WI#:;D:7)E@4TcC!KGTc.[3,[L>TKK*Q?#Gb_@;-UC\d\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6(OcO'[60N7`U?XB>^.)W2BZKFC+\N](J8,](:^L'aM'(F;>73-6Y&:HA!!>9=UE^P.L]E$QEO7?M0`'DMGd5*Q4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Jba>7:a2N`aVIJO\'9MQ-WIA]5[aPXJI9M?*OO`d>#<`H4c(AS"8%>21X>?%][A5:H!#"UJ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EB4V5=[DGZ\^4FR^_>LP,E@E-b;L@H_B/>[W4@^BTJA>Z%!=1RS=O[@N/X@[.a(\FM%@%<-+H>A?"6U;B:VPUc\+,?`!#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三、将《解释》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根据本《决定》,将《解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H_Z:-92")>cI'P?X6C8;-V/9dEA8QTR/b[IE;A7PMV_W3(%_`2(]_@KI@'N/b,P>^I$-N1'`aOWB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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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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