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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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摘要: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 

    关于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问题,在近年的学术探讨中逐渐形成共识,一般认为该要件属主观要件,如某权威教材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也有少数学者在基本赞同该观点的同时,提出了不同的理解,认为: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应当区分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勒索)两种情形,即:当行贿人主动行贿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为主观要件,这一点与通说相同;行贿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为客观要件,原因是行贿人主观上并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只有当其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因此该要件应属客观要件。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客观要件是不适当的。首先,如前所述,每个罪名应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如按客观要件论的观点,就会得出行贿罪有两个犯罪构成的理论,即在主动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而在被勒索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其次,该观点对被勒索行贿情形中行贿人主观方面的认识有偏差。在被勒索行贿情形中,被勒索一方原本没有行贿打算,在对方对其进行勒索后,被勒索一方才产生了行贿打算。也就是说,此行贿意图是被动产生的。此时被勒索人的心理态度是:如果不向对方行贿,事情就办不成;如果行贿了,事情能办成或很可能办成。基于这种心态,被勒索人选择了行贿。从法理上讲,尽管行贿人的行贿意图是被动产生的,但行贿行为仍是其自行选择决定的,因而法律仍会将行贿人的主观方面评价为故意,即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持客观要件论者无视行贿人在作出行贿决定前后的思想变化,否定其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是错误的。第三,考虑到行贿人所处的劣势地位和不利处境,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作出了有利于被动行贿人的特别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际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被动行贿情形排除在行贿罪之外,并未否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行贿人此时的主观目的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没有实际获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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